[新闻] 大法官认证!“假讯息”不受宪法言论自

楼主: win8719 (win8719)   2023-06-10 0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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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认证!“假讯息”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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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宪法法庭9日宣告刑法的诽谤罪“合宪”,大法官特别于判决
内叙明,基于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而散播假新闻或假讯息,“本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
障”,无论是媒体或一般人,均应负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查证义务,不得恣意向大众散播不
实或真假难辨的资讯。
判决指出,民主社会中,各种涉及公共利益议题的事实性言论,乃人民据以为相关公共事
务的认知与评价基础,其如于结合电子网络的传播媒体上所为时,因无远弗届的传播力,
以及无时间限制的反复传播可能性,对阅听群众的影响力极大,惟阅听者往往无法自行查
证、辨其真伪。
因此,正是基于维护负有多重使命的言论自由,当代民主社会的事实性资讯提供者,无论
是媒体或一般人,均应负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查证义务,不得恣意散播不实或真假难辨的资
讯于众,助长假新闻、假讯息肆意流窜,致颠覆自由言论市场的事实根基。
况且,基于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而散播假新闻或假讯息,本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
言论内容有毁损他人名誉之虞时,表意人对于自己言论内容的可信性,更应承担一定程度
的真实查证义务,以避免侵害他人名誉权。
大法官直言,媒体报导公共领域相关新闻、事件追踪期间,往往尚不存在全知视角下的绝
对真实性,尤其事件尚在发展或进行中更是如此。且报导主题涉及政治、经济与社会重大
事件时,牵涉的人、事、物范围愈大,即愈难于揭露报导该事件之初,力求所谓客观、绝
对真实性。
如果媒体报导所呈现的诽谤言论,必须要以客观、绝对真实性做为抗辩,才得免受刑罚,
不啻令媒体仅能于事过境迁,甚至已有司法定论时,才能报导相关事件。如此一来,恐将
大幅度压缩报导性言论自由的空间,并斲伤言论自由于民主社会所应发挥的满足人民“知
的权利”,及监督政府与公共事务等重要功能。
大法官为此明确化诽谤罪框架,只要符合“合理查证”、“确信为真”、“没有明知或重
大轻率的恶意”三要件,即便诽谤的事情最后被证明是假的,仍属“不罚”。
至于何谓合理查证?大法官说明,言论内容对公益论辩贡献度愈高者,例如:对满足人民
知的权利、监督政府与公共事务的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然还是要负起事前查证义务,
惟在“不具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的前提下,其容错空间亦应愈大,以维护事实性言论
的合理发表空间,避免产生寒蝉效应。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以前说了很多次了阿
言论自由不是代表你可以乱说话造谣
言论自由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的好吗
请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当作言论自由=想说啥就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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