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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免刑不代表真无罪 彰化议员洪本成判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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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议员洪本成涉犯贿赂罪,他当选第上届及本届县议员,被中央选举委员会、县议员
候选人欧阳蓁珠提出两届县议员当选无效之诉,彰化地方法院认为,洪本成贿赂罪刑事免
刑,但判决本质上仍属有罪判决,昨判决他第19、20届县议员当选无效,可上诉。
彰县表示,二审判决当选无效才解职,洪本成一审被判决当选无效可上诉,不影响继续担
任县议员。
洪本成昨透过妻子黄佳惠说,参选资格认定机关是行政法院,他们已提起行政诉讼,行政
法院尚未判决。黄佳惠认为彰化地院判决错解法令,与法不合,如果资格不符当时要讲清
楚,哪有第二次当选县议员,才宣布先前参选资格不符;针对一审当选无效判决已提起上
诉。
判决书指出,洪本成民国88、89年担任溪湖镇代会副主席,曾向包商收取回扣,彰化地院
认定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因他在侦查中
自白而查获其他共犯,且缴交犯罪所得,所以判处免刑。
洪本成后来先后当选彰化县第5选区第19届、第20届县议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同选区县
议员候选人欧阳蓁珠先后对洪本成提出第19、20届县议员当选无效。
判决书表示,免刑判决本质上仍属有罪判决,犯罪事证经认定明确,仅因法律上原因,不
宜发动刑罚权,无谕知科刑的必要而判决免刑,使其免受刑执行。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历次修正过程,第26条第2款规定曾犯贪污,经判刑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立法意旨乃
在端正选风、澄清吏治,所谓判“刑”确定,应包含“免刑”判决在内。
根据之前判决,洪本成仍符合选罢法第26条第2款“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规定要件
,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自无候选人资格,所以第19、20届彰化县第5选区县议员选举之当
选无效。至于选务机关对于被告得否登记为候选人的认定,因认定不正确或未积极审查,
不影响本件判决认定。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没关系,才一审而已,还有二审,到时候大家高院见,终局判决之后还可以打宪法诉讼,说
终身违反比利原则,胜负还在未定之数,各位乡民您说是不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