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厂商”性骚,主管有责任?

楼主: chiangdapang (蒋大胖)   2023-06-01 18:53:42
※ 引述《Supasizeit (更大更快更有力)》之铭言:
: 今天如果是我女性属下来说
: 他被厂商骚扰 但是没有证据
: 我这个时候一定是先相信员工
: 我会问员工要不要提告
: 不过证据薄弱 员工也不想提告的话
: 我会去问厂商谁找的 请他出来
: 然后禀告上头跟性平 让他们作指示
: 毕竟采购不归我管
: 这样做应该就尽到主管的责任了吧
: 看起来这个主任也报告上去了
: 也问要不要“申诉”(跟谁申诉?)
: 为什么是她要处分停职?
: 他有建议上头搓掉吗?
: 林楚茵对于高虹安办公室录音带
: 说是“惯老板心态”
: 那你们抓一个妇女部主任出来扛
: 上头就说个抱歉没有注意后续
: 就不是惯老板心态?
: https://bit.ly/43C5Xri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第1项
本法所称性骚扰,谓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
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
工作表现。
二、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
,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之交
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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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雇主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其雇用受雇者三十人以上者,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
诉及惩戒办法,并在工作场所公开揭示。
雇主于知悉前条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第一项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之相关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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