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蓝白粉来看一下排黑条款好吗?

楼主: ke0119   2023-05-27 04:03:19
我跟你的意见是一样的,
再怎么说也是立法院通过的行政院版本的条文,
两院背书的东西被他们讲得好像是一个中选会规定而已,
何况其他民法刑法甚至宪法都是立法院可以修正、增文
的东西,难道你要说立法院凌驾司法?
实际运作上明明就是三院分工,硬要说谁凌驾于谁
是非常奇怪,难道他们觉得法律条文的增加修改
是司法部门的工作?
除非你说我们行政院推出一个政令,让一个
被"法院""依法判决"褫夺公权的人可以参选,
那你说行政院凌驾立法司法还算说得通,
因为他直接推翻了法院的判决对吧~
但这次的例子并不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推翻了
司法部门的判决。
最后再看宪法的部分,第一章总纲第17条
(参政权)
﹝1﹞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恩,好的,就这样,所以法院依法判决
褫夺公权限制公民参政权算不算违宪?
废话当然不算,是吧?
那行政院依法限制黑金参政算不算违宪?
恩,这大法官会去解释,但你要先申请释宪,
但在我看来,就跟要大法官释宪法院判决
褫夺公权是违宪差不多意思。
说穿了宪法还有一条:
第22条(基本人权保障)
﹝1﹞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
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好的,宪法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前提:
“不妨碍公共利益均受宪法之保障”,
所以黑金前科背景者参政是否妨碍公共利益
这点应该是主张违宪者主要的攻防要点,
但这次立法院推出的行政院版本,
是基于被判重刑者之既定事实的基础上,
做出的参政权限制,这方面跟法院判决
公民褫夺公权是类似的,法院也不能凭空
褫夺公民的参政权对吧,所以你说一定
违宪吗?我看未必吧。
假设违宪这边没法说嘴,那剩下就是什么
有无符合比例原则、严不严格的问题了,
至于比例原则这部分,每个人心中都有
一把尺,那要怎么去客观界定?
抱歉很难,所以你觉得不符合比例原则,
请你以立法院多数席次去把这个条文
修改变轻,就是这么简单。
※ 引述《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之铭言:
: 有些人觉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 就能自己胡乱说文解字乱扯一通的
: 首先,褫夺公权是刑法上的从刑
: 当然是要由法官来宣告没有错
: 但褫夺公权只是法律限制参政权的形式“之一”
: 今天选罢法修的是犯一定之罪者“不得登记”
: “不得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中选会对于这类人会否准其申请登记
: 这是一个依法行政下的行政处分,一样是对于参政权的限制
: 但这个行政处分不是“褫夺公权”,自然不需要法院另外宣告褫夺公权
: 中选会执行的法源是修正后的选罢法,是国会三读投出来的
: 中选会适用法律,跟法院适用法律一样是基于法治国下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诫命
: 哪有什么谁凌驾谁的问题,是立法权把这个国家权力分配给谁的问题
: 而且“是否犯什么罪”这件事一样是法院判决的,又不是中选会判的
: 你以为“限制参政权”就是“褫夺公权”,但这个前提理解就是错误的
: “褫夺公权”是限制参政权的形式之一,法源是刑法
: “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一样是限制参政权的形式,法源是选罢法
: 从来就没有规定参政权的限制只能用刑法规定好吗?
: 宪法第23条规定的是“...以‘法律限制之’”
: 可没有限定说只有刑法能限制或剥夺参政权
: 不是效果一样就是同一个东西好吗?
: 不然我就问
: https://imgur.com/B1PPhGz
: 这条规定的都有被褫夺公权吗?
: 你没缴保证金不能参选是因为被褫夺公权吗?
: 不是,那是来自于其他法律上对参政权的限制
: 自然不会有需要法院宣告褫夺公权的问题
: 犯这些罪直接不能参选是否违宪,这是比例原则的问题
: 这当然有讨论的空间
: 但才不是你说的什么中选会凌驾法院的问题
: 根本胡扯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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