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异教神)》之铭言:
: 法官的理由很天兵
: "合议庭法官认为,李国辉放火目的是为了烧死隔壁室友,但隔壁室友没死,因此无辜死亡
: 的9人是被李国辉“间接杀人故意”,并非情节最严重之罪,改判无期徒刑,检方不服上
: 诉,不料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李国辉确定逃死。"
: 很明显他是预谋想放火杀人
: 结果逃死的理由是....杀错人??
: 是我搞不懂还是我对法官的判决有误解?
: 杀错人但杀了九个人还是没事的意思?
: 我知道判他人死刑要背负很大的勇气
: 但这不就是当法官前就该有的准备?
: 还是作出这种判决有受到啥外力的影响呀?
: 太夸张了吧?
推文稍嫌麻烦
这个案例虽然也不是特别怎么样
但是蛮适合说明一下法律的思考和常识的不同
就故意杀人罪可以判死
但这里因为打击错误不能判死
问题是明明死了九个人
那那九个人是过失致死吗?
如果是其他手段的话有讨论未必故意
也就是知道明行为(很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但明知故犯的故意
那还是故意
有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此例中他的手段是纵火
纵火就偏偏有纵火罪
最高就是无期徒刑
纵火罪当然有可能死人
但还是纵火罪
所以此案可以看成
故意杀人未遂
和纵火罪的竞合
就是你把他拆开来变成两件事
就是他故意想杀人没杀成
然后没有想杀谁的去纵火
然后这是同一个行为
然后纵火罪比较重,就用纵火罪来论处
所以最重就是无期
这是法律的逻辑
我不觉得一定合理或不合理
大家可以自己思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