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k410050 (A柏)》之铭言:
: 1.新闻网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75/7152798
他处犯的是第29条,原始版本是:
利用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刊登或播送广告,引诱、媒介、暗示或以
他法使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
金。
只要PO文,不管有无交易,
就构成犯罪,而且1年起跳。
这很奇怪,为什么PO就触犯儿少条例?
是先直接假设网络使用者包括未成年人,
因为争议太大,1999年修法,减轻刑责。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
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但还是非常争议,而且违反很多基本的法学原则,
所以整部法律在2015年重修时,这条不见了。
现在的规定是:
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或其他方法,散布、传送、刊登或
张贴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
之虞之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很明确指出,要对象是儿少,才是犯罪。
也就是说,杨当年可能PO文约炮,
但这罪责重到没有逻辑,
现在已经没有这种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