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翁达瑞FB:请台大面对北检的不起诉处分

楼主: Wojnarowski (@WojVerticalNBA)   2023-04-15 11: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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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台大面对北检的不起诉处分
翁达瑞 / 美国大学教授
林智坚与余正煌的论文抄袭争议,爆发至今已超过十个月,但仍无明确结论。台大的调查
认定林抄余,但我研判余抄林。余正煌因此提告我诽谤,但北检已做出不起诉的处分。
虽然北检的不起诉处分并不能证明我的研判正确(余抄林),但也没接受台大的调查结论
(林抄余)。在司法的显微镜下,台大审委会的正式调查结果,可信度并未高于我个人的
分析研判。
因为北检的不起诉处分,这起抄袭案继续存在“各说各话”的局面。更糟的是,台大面对
的不只是我个人的质疑,还包括具公权力的司法调查结果。针对北检给我的不起诉处分,
台大必须坦然面对,不能装聋作哑。
根据北检的不起诉书,台大的调查结果经不起证据检验。以下是我的说明:
#余正煌的提告内容
针对林智坚与余正煌的抄袭争议,我在脸书发表多篇评论,有六篇被余正煌当作提告的基
础。其中两篇发表在台大的调查之前,四篇在台大的调查之后。
在我这六篇评论,余正煌找出的“诽谤”文字分属两大类:
一、造假引述
抄袭争议爆出后,余正煌的律师公开指控林智坚抄袭,证据是双方论文有两段完全相同文
字,在余版有标示引述来源,但在林版没有。
这是余方的说词:如果余正煌抄袭,他不可能找到这两段文字的原始出处。林智坚没有标
示引述来源,若不是抄袭余正煌,那就是抄袭原始作者。
问题是,余正煌标示的原始出版品,并没有这两段“引述”的文字。基于这个事实,我写
了一篇评论,题目是“余正煌连律师都敢骗”。当中,有一段文字被余正煌当作诽谤的证
据:
“余正煌先撰写(或抄袭)一段话,接着随便掰个引述出处。这个手法有个正式的英文名
称,叫‘False Citations’,中文可翻成‘造假引述’,是美国学界禁绝的‘学术诈欺
’(Academic Fraud)......。”
二、抄袭研判
在其他五篇评论,我多次重述“余正煌抄袭林智坚”研判。我这些说词也都被余正煌当作
诽谤的证据。例如:
~余正煌借用林智坚的资料,但不知民调执行细节,不可能自行撰写研究方法。若余正煌
没抄袭,他要交代写作素材的来源。
~虽然余正煌比林智坚更早完成口试,但两人的雷同文字都在林智坚的研究计画。除非余
正煌有原创的证据,否则台大不能判定林智坚抄袭。
~两人中英文摘要的用辞与写作品质相差悬殊,且林版远优于余版。逻辑上,写作能力较
佳者没理由抄袭写作能力较差者。
除了引用我的评论内容,余正煌未提供任何有利于他、或不利于我的证据。相反的,我提
供检方五十件证据支撑我的评论,证明我的研判有具体的根据。
唯一有利于余正煌的事实,就是台大已判定他的论文原创,林智坚是抄袭者。北检也取得
台大发给余正煌的公函,里面有这起抄袭案的“节录审定报告书”。
余正煌将台大的公函提供给检方,等同让台大担任原告的证人。在这起诉讼案,我的对手
不只是余正煌,还有在学伦调查偏袒余正煌的台大。
#地检署的侦查结论
北检的不起诉书长达十六页,胪列五大项不起诉的理由。当中三项有关法条引用与法律攻
防,两项属实质的侦查结果,包括“造假引述”与“抄袭研判”。
一、造假引述
根据北检的侦查,余正煌论文里的“所以选择职业变量......”等文字,确实有标示出处
(林宗弘、胡克威,2011)。问题是,余正煌标示的出处并没有他引述的文字。
余正煌的手法叫“造假引述”,是美国学界禁绝的“学术诈欺”。检方认为我对余正煌的
评论有“相当基础之事实”,自应受言论自由所保障。(附图一)
二、抄袭研判
北检的不起诉书指出,台大判定林智坚抄袭余正煌的依据,就是余比林早六个月完成论文
口试。北检也清楚指出,这个判定依据的前提是“无相反之证据”。
北检在我提供的文件中发现多项反证,足以推翻台大的调查结论。例如陈明通的两份声明
,指出有抄袭嫌疑的文字最早出现在林智坚的研究计画,也是我提供的证物。
根据北检的侦查结论,我提供的证物与台大审委会的“事实基础完全不同,故就整体事件
观之,各方立场与说法并不一致,争议性高......”。(附图二)
北检的不起诉书清楚指出,我现职美国西华盛顿大学讲座教授,也是加拿大毅伟商学院的
荣誉教授。对北检而言,我个人的专业公信力,不亚于台大审委会的调查公信力。
这是北检的侦查结论:“可知被告于发表文章时......,系依据自身之学经历,且于合理
查证后......,始就台大审委会......乙事,提出合理之质疑与批评,并得出与台大审委
会完全相反之见解......。”(附图三)
基于上述的侦查结果,北检认定我的评论都有查证与比对,内容非毫无实据或无端捏造之
谣言,属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利,不应负担刑法诽谤之罪责。
#台大要厘清的疑点
虽然此案属个人诉讼,但争议源头在台大的学伦调查,且台大的“审定报告书”是原告提
供的证物。北检的不起诉处分,等同拒绝接受台大的学伦调查结果。
针对北检的不起诉处分,台大有义务厘清几个疑点:
一、余正煌指控林智坚抄袭,说词是林智坚未标示引述文字的出处。问题是,余正煌并未
提供相关证物。为何台大轻纵余正煌的不实说词?
二、本案存在诸多反证,但都不为台大审委会采纳。台大判定林智坚抄袭余正煌,只根据
两人口试时间的先后。为何台大刻意忽略诸多有利林智坚的反证?
三、陈明通是本案的重要证人,其公开声明与电邮文件皆与余正煌的说词相左。为何台大
审委会没让陈明通与余正煌对质?
四、余正煌把台大的“审定报告书”当成提告我的证据。既然这份文件都可充当私人诉讼
的工具,为何台大不将之公诸于世?
上述疑点源自北检的不起诉书,非属我个人杜撰。北检是立场超然的司法单位,其文书具
有绝对的公信力。厘清上述疑点是台大不可回避的责任。
#结论
林智坚与余正煌的抄袭争议不难判定,因为证据充足。反而台大的调查疑点重重,制造不
必要的纷争。在学术自由的口号下,台大对社会的质疑置之不理。
北检将近八个月的侦查,证明台大的抄袭判定经不起证据检验。北检指出的争议,源头在
台大的审委会。解铃需要系铃人。请台大面对北检的不起诉处分,厘清这起抄袭事件的相
关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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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注、心得、想法︰
近日余正煌提告翁达瑞诽谤不起诉,针对这结果翁达瑞喊话台大出来面对,这已经证明台
大的抄袭判定经不起证据检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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