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今日南投立委补选 请板友多加注意

楼主: Rrrxddd (RRXD)   2023-03-04 00:00:07
饿死抬头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3条第2项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
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投票时间为 上午8时至下午4时
即下午4时截止前 都不得讨论相关民调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6条第2项
二、于投票日从事竞选、助选或罢免活动。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0条
违反第53条或违反第56条规定者,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第56条规
定,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即 举凡LINE FACEBOOK等社群媒体
不能涉及拉票行为
包括更换候选人的大头贴
讯息提及候选人姓名或号次等拉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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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票所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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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5条
1. 在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
一、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
三、投票进行期间,穿戴或标示政党、政治团体、候选人之旗帜、徽章、物品或服饰,不
服制止。
四、干扰开票或妨碍他人参观开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
2. 选举人有前项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时,应将所持选举票收回,并将事实附记于选举
人名册内该选举人姓名下;其情节重大者,并应专案函报各该选举委员会。
3. 除执行公务外,任何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或具摄影功能之器材进入投票所。但已关闭
电源之行动装置,不在此限。
4. 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8条
若选民将选举票携出场外,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5万元以下罚金,
其他相关规定可参照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以上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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