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指出,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根据国籍法、入
出国及移民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系“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高雄地院调查,据法务部函释,参照两岸关系条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
,适用国家赔偿法,而陆委会的函覆则说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基于人权保障和人道理念,
应适用国赔法,
宪法增修条文明明就是 中华民国有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陆委会却用国籍法 反推中华民国国民系“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国籍法会大于宪法 笑死人
小小陆委会 还敢批评法院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