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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达瑞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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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假贤慧的竹科管理局
翁达瑞 / 美国大学教授
林智坚被控硕士论文涉及抄袭,侵犯竹科管理局的结案报告著作权(下称竹管局)。为了
保护国家的智慧财产,竹管局已对林智坚提告。
竹管理看似贤慧,一不小心就会变三八,因为提告容易告赢难。要赢得这起侵权诉讼,竹
管局必须克服三个法律障碍:
一、著作权尚未转移
赢得侵犯著作权的诉讼,原告必须先证明著作权的存在。虽然专案承揽合约载明结案报告
的著作权归竹管局所有,但这不表示侵权事实成立。
侵权事实成立的关键在时序。据了解,林智坚在2008年6月26日完成口试。但竹管局到7月
2日才收到结案报告。换句话说,在林智坚完成论文的那一刻,专案仍处在“进行式”,
竹管局尚未取得结案报告的著作权。
若上述时序正确,竹管局无权提告,因为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溯及既往。就算林智坚有侵权
的行为,他侵犯的是“尚未转给竹管局”的著作权,当事人是承揽专案的教授。
二、善意第三者无责
专案承揽合约的签署双方为竹管局与中华大学的教授。林智坚并未签署这份合约,而是在
教授的邀请下加入专案。
林智坚扮演“无薪”研究助理的角色,报酬就是结案报告的使用权。林智坚也在教授的指
导下,把竹管局的结案报告改写成论文,顺利取得硕士学位。
简单讲,在这起侵权官司,林智坚是“善意的第三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若竹管局要
追究侵权的责任,诉讼对象是承揽专案的教授。
三、反诉侵权的可能
除了竹管局的报告与林智坚的论文,本案还有第三份文稿:林智坚与两位教授合写的研讨
会论文。
根据著作权的创作主义原则,在文稿完成的当下著作权即宣告存在。除非另有约定,所有
作者共享著作权。林智坚是研讨会论文的第二作者,也是著作权所有人。
竹管局的结案报告其实是这篇研讨会论文的扩充。换言之,竹管局的结案报告用了林智坚
拥有著作权的内容。林智坚并未签署专案承揽合约,可反诉竹管局侵犯他的著作权。
除了上述三个胜诉的法律障碍,竹管局的提告还要通过三个常识检验:
一、无犯意:林智坚是在教授的邀请下加入专案,也在教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林智坚没
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意。
二、无获利:林智坚撰写论文单纯为了取得硕士学位,并无营利企图。就算没加入竹管局
的专案,林智坚仍可寻找其他论文题目。
三、无损失:竹管局的专案属产学合作,也无营利目的。多数结案报告无人闻问,就算被
抄袭也无损失。讲白一点,专案预算不过是竹管局与学界“交好”的公关费。
#结论
竹管局向林智坚提告,不是真的为了保护国家的财产,而是政治压力下的作为。根据上述
分析,竹管局不只胜诉机会不大,而且还有被反诉的机会。在这起“三八假贤慧的官司”
,竹管局终将付出代价。
4.附注、心得、想法︰
翁达瑞教授化身为法律专家开示了
竹管局向林智坚提告不只胜诉机会不大
而且还有被反诉的机会
竹管局终将付出代价!
糟糕 翁达瑞一开口
我怎么开始觉得竹管局赢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