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到现场再通知那个政府机关的老大也
行
法律是这样订的,实际上不一定照这样做。
搜索,意义是指以“发现被告(含犯罪嫌疑人,
下同)或犯罪证据或其他可得没收物”为目的,
而搜索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体、物件、(电磁纪录
、)住宅or其他处所的强制处分。
执行搜索,容易产生争端,令一定之人会同在场
见证,并令其于搜索笔录签名(刑诉法42条6项)
,一来可以减少违法搜索情事,二来可以增加尔
后争执时(尤指栽赃抗辩,案例如92台上546)
的证明管道。
因此,无论何人执行搜索时,皆应注意下列的在
场及通知规定:
https://i.imgur.com/PktGMso.jpg
2000年8月16日,台南地检署检察官黄朝贵等4人
,因侦办奇美假股票案,率调查员北上搜索,本
来想搜索的处所是立法委员廖福本的研究室及他
在大安会馆(立委宿舍区)的居所。检察官一行
至立法院区后,通知研究大楼主任搜索事宜,但
立法院长王金平随即闻讯赶到,并以国会自治、
搜索立法院区须经立法院长“同意”为由,阻止
检察官搜索研究室;最后,检察官仅搜索廖福本
于大安会馆的居所。
本案让本来毫不起眼的刑事诉讼法149条,顿时
成为台湾瞩目的焦点。
依照本条搜索政府机关,只要“通知”可代表他
们的人在场,既无庸事先照会,也无庸(实际上
也不太可能)得到他们的同意。
通知在场以资见证,也有厘清权贵的规范目的,
毕竟,各该政府机关代表人,必须知道到底检察
官搜索了那些处所,带走了哪些他们保管的文件
,否则,之后产生泄密、遗失等争端时,责任归
属便成问题。
至于搜索立法院院区大楼,未来应否得到院长的
“同意”?这牵涉宪政价值的决定。
此与“免诉权”的问题有关,也就是,到底对于
特定人员(如总统、立法委员)发动追诉or个别
诉讼行为(含强制处分)时,应否受到特别的限
制?
我国宪法原来对此的基本决定是: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
得逮捕或拘禁”(宪法74条),随后并经修宪,
增加“在会期中”的限制(宪法增修条文4条8
项),也就是,限缩而非扩张他的免诉权的范围。
至于对搜索、扣押则无特别的限制。
附带说明:德国的宪法对此有不同的基本决定:
搜索国会大楼,应经议长同意。
但应注意,即使如此,依照德国法还是得对国会
议员搜索,例如对他们的住宅的搜索and之后的
扣押,换言之,他们免受搜索的免诉权,只适用
于国会大楼之内,而不适用在其他的住居所。
搜索处分严重干预受搜索人的居住安宁、居住自
由乃至于隐私权利,其次,对于公务机关的搜索
,可能影响特别的守密义务。
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除了某些法定搜索程序外
,另行特别规定下述限制:
https://i.imgur.com/5qKLMqH.jpg
刑事诉讼法126条调和发现真实的追诉目的与公
务员对自己掌理事项的责任体系,理论上以“请
求交付”为原则,“直接搜索”为例外(搜索总
统特例:释字第627号)。
然而,当该管公务员就是涉嫌者时,基于利害冲
突,几乎难以期待他“完整”交出必要文件。例
如,假设县长及县府工务科公务员,涉嫌共同收
受新开发工业区承包厂商的贿赂,我们不可能期
待检察官到县府工务科说:请你们把该案台面上
及台面下的资料都交给我,有了这些资料,我就
有足够证据可以起诉你们了!
※ 引述《rup4jo3 (洛克人)》之铭言:
: 台湾人的礼貌与热情是国际扬名
: 检调在搜索之前
: 是不是先寄个信函通知当事人?
: 我们即将在几月几号到贵府执行公务?
: 还是会打电话给当事人询问
: 我们是否方便在明天上午到府公务?
: 台湾人最在意礼貌和尊重
: 检调在搜索前会把礼貌做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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