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叭嘴做了功课还不去看自治条例。
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法规公告/28022-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html第一条 为因应潜在灾害风险,加速都市计画范围内危险及老旧濒危建筑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建筑安全与国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都市计画范围内非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及纪念价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筑物:一、经建筑主管机关依建筑法规、灾害防救法规通知限期拆除、迳予强制拆除,或评估有危险之虞应限期补强或拆除者。二、经结构安全性能评估结果未达最低等级者。三、屋龄三十年以上,经结构安全性能评估结果之建筑物耐震能力未达一定标准,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设置升降设备者。前项合法建筑物重建时,得合并邻接之建筑物基地或土地办理。本条例施行前已依建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拆除之危险建筑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于本条例施行日起三年内,依本条例规定申请重建。不要在唬烂人,屋龄三十年以上,需要专业技士来判定危楼。有些屋龄十年也是有判危楼;也有些屋龄四十年也没判危楼;危楼不等于屋龄。总统府106.5.10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564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十三条;并自公布日施行总统府107.6.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0031号令增订公布第十条之一条条文总统府109.5.6华总一义字第10900045621号令修正第三条、第六条及第八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