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自由
2.记者署名:〔记者吴书纬/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侵害人民财产权且局长不甩 监院纠正新北市府、促议处城乡局长
4.完整新闻内文:监委赖振昌、蔡崇义今指出,新北市政府办理“变更土城都市计画”案,
不当变更IV-13计画道路宽度造成人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监院内政及族群委员会昨日通过2位
监委所提调查报告,纠正新北市政府,且新北市城乡发展局长黄国峰无故不接受监院询问,
迳自指派副局长应询,“显不重视人民财产之保障”,因此建请新北市府议处黄国峰。
赖振昌、蔡崇义今指出,监察院调查本案过程中,多次函请新北市政府就案关事项查明,惟
新北市政府府却屡生未能如期函复之情事,显见市府对于公文时效列管机制确有疏漏;另因
审酌案情,认有询问该府城乡发展局局长黄国峰之必要,经通知到院应询。
讵料,监委指出,黄国峰无正当理由且未主动先向监察院告假,即迳指派副局长到院,显不
重视人民财产之保障,因此建请新北市政府议处黄国峰。
查案监委表示,新北市政府于办理“变更土城都市计画(第二次通盘检讨)”案时,未就IV
-13计画道路已丧失回车功能成为“无尾路”,即时纳入检讨;复延宕办理“变更土城都市
计画(第三次通盘检讨)”案之时程,且未采以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之方法,进行道路路线
之规划,均有疏失。
查案监委指出,新北市政府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实施的都市计画案,却是将IV-13计画道路
宽度由15公尺渐变成36.5公尺,而实际上车行宽度仍维持15公尺,未能增加道路面积,其余
宽度作为植栽景观绿化之用,亦与回车功能无关,但此举将造成陈诉人所有土地遭征收,财
产权受到侵害,显见新北市政府未能考量人民利益,采以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之方法。
查案监委表示,新北市政府的作为有违“行政程序法”第7条的比例原则及“依都市计画法
第27条规定办理之变更都市计画草案以一般征收方式取得用地应行注意事项”所要求之“公
益性、必要性、适当性及合法性”等规定意旨,事后犹企图粉饰新北市政府过往疏失,最后
却以牺牲人民财产权作为代价,核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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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第 7 条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