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通过一回事,怎么执行是另外一回事,
让我们看三读条文明定,明确规范3种炒作行为,
小弟虽然非法律科系,但依我的见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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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得以电子通讯、互联网、说明会或其他
传播方式散布不实资讯,影响不动产交易价格;
只要不让你查到不就得了,
网红做一集房子开箱可以吗?
你要能举证网红他是散布不实资讯,影响交易价格,
什么叫做不实资讯?他说他咨询总价1500万,
结果你查到实际成交价格没那么高,
不动产公司说因为卖不动所以降价出售可不可以?
何谓不实,何谓影响,这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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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得与他人通谋或为虚伪交易,营
造不动产交易活络的表象;
这个应该没限制做行销活动吧,
送个卫生纸什么的也能排队阿,
另外真的有人会为了很多人排队去买房吗@@
某方面算可以执行的法条,
但我觉得对于不动产商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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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行、以他人名义或集结多数人违规销售、连续买入或
加价转售不动产,且明显影响市场秩序或垄断转售牟利。
这条前面都讲得蛮好的,
但我好奇后面那个“且明显影响市场秩序或垄断转售牟利”,
怎么定义明显影响市场秩序或垄断?
所以不影响市场秩序我就可以转售囉?
找一堆人头来炒就不算垄断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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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有些条文都讲得很模糊,还有给空间,
或许只能说炒作成本增加了一些,获利少了一些,
但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进步啦,
就看后面执法的状况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