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今天是各县市乡镇村里长及议员和代表们就职的日子
相关的新闻(尤其是议长选举的)也跟着报导了出来
问题来了,今天是星期日,照理来说也是假日,选假日搞就职和开议,感觉就是有点怪怪的
查了一下地方制度法,就是被83-1条写死在103年的12/25,外加其余各条所规定的4年任期
问题是,当年立法时的立委诸公,为啥会把这一个临时性的东西直接加进去地方制度法本文,而不是另外以一个过渡性的特别条例来处理?
毕竟本来临时性的东西就该用条例来处理,而且条例这种特别法的位阶也略高于一般法本身
然后既然勤劳到把这种为了整合选举所需的临时性规定写进地方制度法本文
那又为何不更勤劳些,在规定任期的第33,55,56,57,58,58-1,59条
补上"但若满任期四年后之隔日为周日,国定假日或非补班日的周六,应将任期延长至该假日的最后一天"呢?
莫非我们中华民国的立委,普遍都有粗心大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