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有兴趣可以去看法条条文 以上连结
第 1 条
为严惩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
第 3 条
与前条人员共犯本条例之罪者,亦依本条例处断。
只列前三条 这个法律本身就是为公务人员所设 每条都是重罪
随便都七年以上 或者是十年以上 而民意代表应该被认定广义的公务员
所以之前民代检察官都是采用贪污治罪条例起诉 如果是用刑法的贪污罪
搞不好还可以拼个缓刑,至于助理的部分 请看第三条 与前条人员共犯本条例
罪者 依本条例处断 这个就非常恐怖了 听说她的助理都是年轻人 刚出社会
能有多少钱请律师 没赚你多少钱 弄到贪污治罪条例 所以名嘴说里面的人
人人自危 你信不信 我是完全相信啦 就连那些离职的员工 大概都吓尿了
想想这些年轻人 被惯老板这样玩 我是很同情啦 希望他们都没事
另外 你12亿棒球场 就是政治攻防 就是一种影射 就如同士林某建设
一开幕就漏水 如果要影射 是不是同样有问题 台湾选举也几十年了
这种政治攻防 影射来影射去 严格来说 真的选完会有事的少之又少
就像当年五大弊案 选完也只有一颗巨蛋 有人被判刑
但这次高真的有夸张到 那是内部帐册 而且金流很容易确认
我只能说 如果一个刚出社会的助理 被扫到 真的是人生悲情到极点
年轻人往往没社会经验 法治观念也还没那么清楚 赚的钱也那么少少的
请律师可是很贵的 人家可以请得起大律师 拼命凹 那你只有自己一张嘴
可以凹。。。
第 8 条
1.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
;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贴第8条给 年轻助理看
要全身而退 只有第一项 什么叫做自首 什么叫做自白 差别就是自首是检察官还未
侦查前,如果媒体报导正确 那10月17日 检举的那一位人兄 聪明到不行
其他人只能拼第二项....所以其他人的态度尤为重要 检察官觉得你不配合在唬烂
那会很恐怖...贪污治罪条例真的不是乱开玩笑的
最后 有没有可能10月17日那个人是诬告让我们来看一下法条
第 16 条
1.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依刑法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为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自首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不具第二条人员之身分而犯前二项之罪者,亦依前二项规定处断。
贪污治罪条例已经写得很清楚 如果你是诬告 你也是加重刑期第一项
所以10月17日那个举发人 如果没有拿出足够事实的证据 他自己会被高反杀
诬告 刑法也是非常重的。。。
最后很多人都说高稳了 稳上了我是不意外啦
之前某个县长被判刑400年 连救灾钱都能污 那个党还不是继续当选
如果要比死忠 没人赢的了 还有那个蓝绿一样烂的政党 遇到内部人
出来跟你拼了 他输了可是会诬告 可是会加重刑期 你整个党 包括党
主席还出来开记者会 力挺 我都快笑到肚子痛了
1126后就是开始嘲笑的日子 法盲google一下上法务部查法条好不好。
最后给那些年轻没钱的助理 一个小小的建议 不懂不要乱说 在没钱也要请律师
因为贪污治罪条例不是开玩笑的 然后不要去乱咬 第二项有说 虚构事实使人入罪
也是要判的 反正跟律师讨论后 再好好说 记得要请自己的律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