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iss1 (tailor)》之铭言:
: 验收法盲的时间到了....
: 也提供给自认看不懂的版友以更新法律知识
: 这次不一样了
: 刑事诉讼法 第 320 条
: 自诉,应向管辖法院提出自诉状为之。
: 自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
: 一、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
: 二、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
: 前项犯罪事实,应记载构成犯罪之具体事实及其犯罪之日、时、处所、方法。
: 自诉状应按被告之人数,提出缮本。
这篇完全鬼扯
没错, 自诉状必须记载被告的相关资料, 但其目的是要确定被告的人是谁
只要提供足资辨别之特征, 便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20条的规定
并没有非得提供户籍地址不然就要驳回这种事情
我不知道余正煌的律师提供了什么资讯
退一万步来讲, 就算光凭前新竹市长林智坚这样的资讯
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320条的足资辨别之特征吗?
新竹市有很多个前市长林智坚?
https://reurl.cc/lZo57E
其次, 地址等资料, 在法院寄发书状时是需要的
这部分如果自诉人不知道, 可以怎么做?
基本上可以把你知道的部分写在自诉状上
不知道的部分用符号取代, 然后请法院帮你调查
法官同意之后, 法院人员就会调查相关资料, 做成档案
你再去申请阅卷就可以了
https://www.gotolaw.tw/2017/07/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