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跨国同婚表态

楼主: thouloveme (赫赫)   2022-10-21 23:17:00
伴侣盟在脸书表示跨国同婚问题仍须解决,
留言里有两位台北市长候选人表态,
https://reurl.cc/EROG2a
https://i.imgur.com/jVAr93D.jpg
一位是张家豪:
https://i.imgur.com/9Cfxf78.jpg
我是动保党市长候选人张家豪,我挺同志婚姻。事实上,我有家人就是跨国同志婚,登记
时吃过的苦,我们都陪在身边。
我若当选,一定让台北登记没有问题,比照本国办理,而且生育补助、育儿补助等其他所
有权益,都比照异性婚。我们也是唯一提出推动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候选人。请支持真正与
同志站在同一阵线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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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则是黄珊珊:
https://i.imgur.com/uXZze5Z.jpg
https://i.imgur.com/Ryyb6xX.jpg
先说结论:我支持跨国同婚。
本国伴侣可以享有的权益,没有道理跨国伴侣不能享有。
目前的状况是内政部以一个函释拒绝本国法律不允许同婚者在台湾登记结婚。每一对想要
登记的跨国同性伴侣,都还是要经过诉愿、甚至行政诉讼的程序,才能拿着判决书到户政
事务所去登记。这样浪费了非常多的行政以及司法资源,更不用说让当事人等待的苦苦煎
熬。
我是律师、当过议员、也担任过副市长。我有司法、立法、以及行政的三重经历。我了解
户政事务所的基层人员夹在中间的苦处,他们必须遵守内政部函释的规定来执行,直到有
一个更高权力的机构(诉愿会或法院)给出一个不同的指示。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
决。
第一是治本的方法:敦促内政部修正该违法(这已经是行政法院多次的判决)之函释。并且
修法明定跨国同婚可以在台湾登记。
第二是治标:在第一项完成之前,如果我当选市长,我会任命一位愿意负起责任的民政局
长,协调户政事务所,直接允许跨国同性婚姻比照本国同性婚姻进行登记。
诚如台北市民政局蓝世聪局长所说,相同的案例,没有道理让民众一再上法院。同性婚姻
的问题,早已在司法、立法、及行政三个层面上获得解决。我们没有道理在跨国同婚的案
例中,让行政程序中的小问题,阻碍了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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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表态的是桃园市长候选人赖香伶。
其实同婚专法过后,跨国同婚的事情就卡住了。小英政府感觉也没有要管的意思。虽然跨
国同婚需求可能更少人有需求了,但是你不能保证你不会有异国恋曲,异性恋都有了,何
况同志等族群。小英政府应该暂时不想理这件事吧
作者: DustToDust (抱着她想着妳 )   2022-10-21 23:18:00
借问 同志是要什么生育补助
作者: rogudan (海克特)   2022-10-21 23:18:00
跨国同婚必须该国也允许同志婚姻
作者: chanlucky   2022-10-21 23:19:00
柯粉很多很反同欸,珊珊这样做对吗?
作者: nvlsvee (nvlsvee)   2022-10-21 23:19:00
领养吧
作者: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22-10-21 23:19:00
跨国婚姻,这要问中央内政部,关地方政府啥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地方首长能管的喔?顶多只能表态并帮他们向中央请愿而已然后这种问题,北部县市首长候选人一定都嘛同意,那次不同意?我也同意啊。
作者: DustToDust (抱着她想着妳 )   2022-10-21 23:22:00
这种只有文书问题的 实在不需要一直浪费时间
作者: elibra01 (飞行荷兰人)   2022-10-21 23:26:00
绿甲:气气气
作者: jajujo (尚未通过认证)   2022-10-21 23:27:00
会有人问性专区吗
作者: joexnozomi (joe2.0)   2022-10-21 23:34:00
这很难处理 国家级的问题
作者: immoi (侯小佑)   2022-10-21 23:44:00
是甲不一定支持跨国同婚喔,跨国同婚有很多实务上的问题
作者: Mayinggo (马赢狗)   2022-10-21 23:50:00
看来黄33要掰了柯文哲至少还知道屁精是票房毒药 坚持不表态到选后
作者: lovetina (顏回模式)   2022-10-21 23:59:00
2018不就背刺 背刺最挺他们的蔡 以后谁都敬而远之了啦~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22-10-22 00:22:00
卡在行政院也太久,司法院早已送出涉民法修法草案,感觉朝野立委也多赞成。跑法院的4案例法官也都是判跨国同婚胜诉……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123edi005/2021年1月司法院就提涉民法46条修正草案 应该汇整行政院意见,然后送立法院就可3读修法了,不知行政院为啥 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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