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写到一半觉得脑袋卡卡
决定来发个文散散心
看到隔壁板有新闻说
余正煌提起自诉时
不适用“侦查不公开”
的确是这样没错
关于侦查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方式有公诉与自诉的差别。
提起公诉=检察官针对特定案件(特定被告的特定犯罪事实)终结侦查后提起刑事诉讼,请
求法院审判的程序行为。
公诉的提起,时间顺序上接续侦查程序而来,与自诉的提起不同,因此,广义的公诉程序包
括侦查程序在内。
侦查程序,属于提起公诉之前的程序,也就是检察官提起公诉与否的决定而预作准备的程序
,因此又称为“前程序”。主要目的有2个:
第一、筛漏功能。
整个刑事程序的进展,从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及至确定并执行有罪科刑判决,可以
说是层层筛漏的过程。
侦查通常是整个刑事程序的第一个阶段,也是第一层过滤,将不可能为有罪裁判的案件先行
过滤筛出,省却审判程序,毕竟如果所有案件不经侦查阶段便迳行进入繁复的审判程序,不
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将会立即被案件的数量拖垮,对被告也是一大负担。
第二、蒐集并保全证据的功能。
侦查同时是裁判结果的客观性与正确性的先兆,因而有人说:
侦查程序预断后来(审判程序)的证据调查。
侦查中所犯的错误往往具有不可弥补性,许多实证研究指出,错误裁判最大的肇因是错误侦
查,再好的法官、再完美的审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侦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恶果,因而身
为侦查主的检察官如何主导进行侦察活动,或者说如何指挥监督警察办案,实际上成为裁判
结果的指标,关系著将来裁判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指证(认)程序的瑕疵,可以说是侦查错误的典型,也是后来误判的常因。
关于侦查的进行
关于侦查程序的进行,无论何种侦查行为,首应适用刑事诉讼法(下同)总则编的规定,诸
如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客观性义务、被告和证人之讯问及相关的告知义务、强制处分的发
动与执行、证据蒐集与调查程序等等。本法侦查章节(228条以下),只针对某些事项设有
特别规定,其中包括:
侦查不公开
侦查,不公开之(245条1项)。
https://i.imgur.com/IBTNNJB.jpg
又称为秘密侦查原则,也就是侦查不公开原则,跟公开审理原则(法院组织法86、87条)相
互对照。
侦查不公开有多重目的:
第一、对被告的保护而言,发动侦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绪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经过程序检验
,若是侦查机关任意公开破案讯息,容易误导为“媒体公审”or“人民公审”,甚至在起诉
后造成不当外力,事实上可能减损被告受无罪推定原则(154条1项)保护的机会,纵使最后
判决无罪,也容易造成法官与外界无谓的对立。
第二、对相关人士的权利保护而言,关系人向侦查机关透露的本案资讯,或者涉及自身、或
者涉及他人的隐私、名誉乃至于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诉之前,应有免于资讯外流的信
赖利益。
第三、对侦查阶段国家机关的资讯优势而言,资讯优势往往是破案先机,资讯不当走漏,常
会造成保全犯人or蒐集、保全证据的阻碍。
关于一般自诉的提起
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流程,最大的不同在于,公诉程序有“前程序”,也就是“侦查程序
”,因此,公诉程序实则始于“开始侦查”(228条1项);
反之,自诉并无“前程序”,因此自诉程序始于自诉的提起,也无相当于公诉的卷证并送制
度(264条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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