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二审变更见解改判撤职 石木钦轰“因人设

楼主: qazsedcft ( 蛋包饭 )   2022-09-03 00: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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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变更见解改判撤职 石木钦轰“因人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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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惩戒法院职务法庭二审2日首度以德国的“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
”,加重改判公惩会(现改制惩戒法院)前委员长石木钦撤职,停止任用1年。石木钦得知
后表示,依照过去的一贯见解,超过10年追惩时效的行为,都不应纳入惩戒,二审以偏盖全
,因人设事,让他深感遗憾。
石木钦指出,依惩戒法院一惯的见解,对于超过10年时效惩戒权的行使期间,都不纳入惩戒
(惩戒法院110年度澄字第13号判决、110年度澄字第5号判决),但二审此次判决,仅凭片
段主观记载的笔记本,就以偏概全的将他从1997年到2007年间、已经超过10年的行为,都认
定应受量处的依据,并以2011年才通过的法官法来惩戒他。
石木钦批评,此判决完全失去惩戒权行使规定的意义,也违反信赖保护,这是一个“因人设
事”的判决,他对判决结果深表遗憾。
二审判决指出,石木钦的违失行虽然横跨旧公惩法、旧法官法时期,长达20几年,但均根源
于与翁茂钟交往,并与翁或其经营、管理企业所涉案件相关,具有关连性,自应合并观察,
且以最后一个违反义务行为终了之日(2016年7月29日)为判断基点,综合评价16个违失行
为后,判处撤职,停止任用公务员1年。
5.附注、心得、想法︰
法官法第52条
1.法官应受惩戒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至案件系属职务法庭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
为减少退休金及退养金、罚款或申诫之惩戒。但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一款情形,自依本法得付
个案评鉴之日起算。
2.前项行为终了之日,系指法官应受惩戒行为终结之日。但应受惩戒行为系不作为者,自法
官所属机关知悉之日起算。
作者: petshopboys (果子狸之主)   2022-09-03 01:00:00
活该啦 法官三好加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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