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整理我之前的反废死文章,想到这个有趣的案例。
废死那边说了这样一个论点:
徒刑也有可能会误判,但是死刑的误判,对人民权益的危害,远大于徒刑的误判。
好比一个雇主可以选购风险较小的甲机器,它出错时会夹断工人的手指;
也可选购风险较大的乙机器,出错时会夹断工人的头。
这位雇主岂可说:反正夹断手指的风险我们都可以容忍了,何妨用那个会夹断头的?
尚市长的回答是:
这个举例在权力关系论述上完全是一塌糊涂,
如果要解释成"国家=雇主,人民=工人",那显然是荒谬不堪,
(国家怎么会是人民的雇主?)
但如果解释成"人民=雇主,死刑犯=工人",那又更荒谬了。
所以,到底废死说的"选购机器的雇主"是谁?
如果是国家,那显然违反了民主精神(国家是人民的雇主),
但如果是人民,那就变成"人民是嫌犯的雇主",更荒谬了。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