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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卫福部COVID-19疫苗采购文件需要保密吗?
蔡明志022年08月23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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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部COVID-19疫苗采购之相关文件,不是《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封存30年的绝
对机密,而是属于“一般公务机密”的“密”等级。图为运送抵台的莫德纳疫苗45万剂。
(桃机公司提供)
台北市长选举烟硝味不断,民进党市长参选人陈时中,担任卫福部长时,负责COVID-19
疫苗采购之决策,疫苗相关文件公开与否,成为选战话题之一,媒体报导,国民党指陈时
中将疫苗采购相关资料列为绝对机密,且封存三十年,对此陈时中及指挥中心,强调疫苗
采购是商业行为,涉及商业合约,因此有保密期限。
卫福部办理之COVID-19疫苗采购相关文件,均是《档案法》规定之档案,属于文字或
非文字资料及其附件,必须依法归档管理。档案之保存年限,分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简言之,不只是卫福部,任何行政机关之公文、文件资料及附件是档案,依法应定
期或永久保存,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以销毁,但必须先经电
子储存。
国家档案必须永久保存,机关档案只需定期保存,如指挥中心所言,卫福部COVID-19
疫苗采购相关文件档案,保存年限是30年,意指该文件档案仅是保存30年的“机关档案”
,卫福部没有主动将其列为机密档案,无法完整公开的原因,是被动基于商业契约,有
保密义务之条款,均根据《文书处理手册》程序办理。
《档案法》第18条第1项第6款:依法令或契约有保密义务之档案,主管机关可以拒绝
他人“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卫福部是依照《档案法》规定行事;查看行政院
订定《文书处理手册》第51点:“依法令有保密义务者”属于“一般公务机密”,公文
归属于“密”等级,COVID-19疫苗采购相关文件,卫福部均采“密件”办理。
卫福部COVID-19疫苗采购之相关文件,不是《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封存30年的
绝对机密,属于“一般公务机密”的“密”等级,反对卫福部或陈时中者,攻击疫
苗采购文件,为“绝对机密”或“国家机密”是不正确,但卫福部也刻意避开疫苗采购
相关文件,为一般公务“机密”的事实,按照法令与契约,疫苗采购相关文件目前是不
能公开于众。
卫福部因与厂商签订契约,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在法律上绝对站得住脚,这是机关的
权责;社会大众不谙法令,不懂也不在意“绝对机密”、“一般公务机密”的意义,卫福
部应该简单告诉民众,COVID-19疫苗采购相关文件档案,因为合约签有保密条款,不
同厂商保密年限各有不同,原则上于契约保密年限内不能予以公开,除了司法或立法监
督机关等,若立法院采取秘密会议,卫福部应该尊重《宪法》赋予立委监督之权责,揭
露完整相关档案资料。
※作者为铭传大学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这篇法学者的说明比陈时中和王必胜的说法更清楚了,密等是一般公务机密,30年是
保存期限,解密条件是看合约。
陈时中说的随时可以更改密等产生的问题反而更多。
王必胜昨天把合约和延伸公文分开说,虽然相对清楚。
但是也是遗漏了保存三十年的公文的解密条件。
指挥中心这次的对应是真的太慢,说明也太过模糊了。
然后战斗蓝的立委是不是都看不懂公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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