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0年
个人认为是很合理的决定
法规名称: 贪污治罪条例 EN
修正日期: 民国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法务部 > 检察目
第 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刑法 EN
法规类别: 行政 > 法务部 > 检察目
第 80 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发生死亡结果
者,不在此限。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