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铭言:
逻辑差小队队员你好
当你在行文时,
请注意并不会因为你立了一个前提再引用它或打破它,
就会使你的文章看来立论通顺。
那只是辩论法中的扎稻草人法。
(参见:https://zh.m.wikipedia.org/zh-tw/稻草人论证)
这么做只会让你看这篇文章时“自己看起来很通顺”而已。
尤其你还偷换概念,以A套B。
好,用你提到的诽谤当例子。
在台湾,诽谤成立后可入罪,这很正常。
但你文章想讨论的不是言论自由吗?
跟你讲一下正确的逻辑吧:
你可以说因为有诽谤刑责而不能乱说话,
但你不能说乱说话会有诽谤疑虑。
乱说话,不代表其结果就是诽谤。听得懂吗?
给你看刑法310诽谤要件。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乱讲话并不必然成立诽谤,听懂了吗?
你现在的讲法是,
乱说话就会有诽谤问题,乍听之下当然通顺。
那现在你知道这块逻辑错在哪边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