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有写到在法院裁定前
1.“行政机关”认为有人向公众传达谣言或不实讯息,得对该资讯为暂时加注警示之处分
,
2.加注警示前,“宜”咨询第三方认可之我国民间事实查核组织之意见
3.执行期间不得逾30日
4.不得就同一事件重复处分
虽然数位中介服务法也规定那些范围会被认定有问题,但光是行政机关认定和所谓的第三
方查核组织就够模糊解释了
可以说只要有心想弄谁,那就能让谁欲仙欲死,反正只要行政机关觉得有问题,和“宜”
咨询第三方查核就好,没咨询照样能随意加警语,反正裁判 求证 旁证都是我的人,你说
是不是
所以,会不会以后你的文章没有被加警语就表示不够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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