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铭言:
: 不过,法官认为,李男离家后住进洪女的公寓内,2人还共乘机车同进出、一同逛卖场购
: 物用餐,确实已逾越一般男女与同事分际的不当交往情形,严重侵害陈女基于配偶的身分
: 法益,判决李男、洪女应连带赔偿陈女20万元。可上诉。(地方中心鲜明/台中报导)
这法官太扯了吧
明显违反证据法则啊
是有做爱的证据吗?
共乘机车 是有在机车上揉奶、摸屌?
逛卖场 是有在卖场野外露出做爱?
一起用餐 是有在餐厅进行性行为?
这样也能判20万
民事法官 可以这样随意侵害民众财产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