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 690 号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曾与传
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由该管主管机关予以留验;必要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
所检查,或施行预防接种等必要之处置。”关于必要之处置应包含强制隔离在内之部分,
对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亦未牴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
宪法第八条依正当法律程序之意旨尚无违背。
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于受强制隔离处置时,人身自由即遭受剥夺,为使
其受隔离之期间能合理而不过长,仍宜明确规范强制隔离应有合理之最长期限,及决定施
行强制隔离处置相关之组织、程序等办法以资依循,并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
请求法院救济,暨对前述受强制隔离者予以合理补偿之机制,相关机关宜尽速通盘检讨传
染病
防治法制。
解释文已经有过了
重点是法的明确性
柯柯文哲没头没脑就丢出快筛阳性等于确诊
然后?
他想用行政命令拘束人身自由吗?
他的配套措施?
被隔离的可预期性?
柯文哲被批评也是刚刚好而已
毕竟人身自由这种事轮不到他讲
只会丢一个名词出来
然后没什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