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以下都是自己查的,也想问问那里逻辑不对....
告诉乃论 正常流程
1. 当事人偷拍, 被害人发现
2. 被害人提告, 检察官检视证据笔录
3. 检察官觉的有需要向法官申请搜索票,
确定当事人身份为证人关系人或是被告发出传票
4. 警察持搜索票进行搜索,给当事人传票
5. 如果是被告身份,给了传票当事人不到,跟法院申请拘票
6. 拘回审讯
7. 如有需要申请羁押
8. 起诉
本次流程
假设真的是偷拍
1. 当事人偷拍, 被害人没发现 (没有人提告)
2. 检察官检查其他案件时, 觉的有偷拍的行为
3. 检察官直接法官申请搜索票 传票 与拘票 (当事人身份是那种都还没确认)
4. 拘回审讯
5. 申请羁押被驳回
6. 发新闻公告(?!)请可能被偷拍的人来提告
7. 起诉
我的问题有
1. 没有人提告,检察官可以自己开始调查?
如果可以,检察官跟谁有仇或是上面交办就开始调
当事人附近的录影纪录,看看有没有骂别人脏话或是推人,
如果有直接发传票拘票羁押起来,
发公告找可能被当事人骂的人来提告.....
告诉乃论的是否侦办看有没有人告 或是 检察官想不想办?
这样对吗?
2. 假设真的是偷拍,上述流程拿到的证据可以当证据吗?
会不会因此因为毒苹果而无法定罪?
3. 有搜索当事人的住所但是没有搜索新光保全?
全部的资料不是都在新光保全吗?
其实我个人最在意的是第一个问题......
话说那个隐藏式摄影机也太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