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卫福部次长李丽芬说,完成修法后,性隐私相关影音犯罪都准用新法,可要求网站即时下
架影像,国内网站除了下架,还要保存影像一八○天供检调侦办;网站IP位址在国外,我
国也能透过网域、网址使其不被接取,国内无法看到。
其实几则回复里也都有提到这问题在最后一句,抓不到人,所以就干脆让你看不到。
这些犯罪影音该不该删该不该抓。这是废话,当然要抓。
假设这网站在国外,那么就应该跟当地警方合作,去抓上传者跟网站还有拍摄者跟其相
关犯案者。
行政院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
(五) 增订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者及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
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限制浏览、移除犯罪有关网页资料、通知警察机关及保
留相关资料之义务。(修正条文第13条)
二、“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订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并
通知警察机关及保留相关资料至少180日之义务,及增订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协助
被害人于侦查或审理中向检察官、法院请求重制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为比对、移除或下
架被害人性影像之用。(修正条文第8条)
(七) 修正互联网业者无正当理由未限制浏览、移除、下架犯罪网页资料或未保留犯罪
网页等资料达一定期间或未提供相关机关调查之处罚。(修正条文第47条)
"先行限制浏览"有太多的想像空间了,他应当有个更详细的规范,否则就是扩权。
"网站IP位址在国外,我国也能透过网域、网址使其不被接取,国内无法看到。"
这还是卫福部讲的,谁给你的权力?
昨天一天讨论串都看到最后被带到很奇怪的讨论方向跟结论,看得头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