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协委员:寻衅滋事罪极易被滥用
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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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
在中国被戏称为现代反革命罪的“寻衅滋事罪”,是官方常用来对付异议人士的法条。但
具律师身分的中国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概念过于模糊,极易被滥用,使
社会过度刑法化。
中国新闻周刊报导,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的朱征夫直指,“寻衅滋事罪”存在着“体
系上的逻辑缺陷”,应该适时取消。
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而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
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寻衅滋事罪”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
他指出,法条中“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才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
程度?而“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
也具备极强的主观性,但这些又是构罪的关键要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文科认为,“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在法学界
和社会上引发争议,主要是因为“适用的范围太宽泛”,导致了一些没必要入罪的行为也
入罪,使得这一罪名成为“口袋罪”(指可轻易定罪,如同“什么都能装的口袋”)。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都有相应法律处理,取消这项罪名不会
出现法律空白。在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
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都有罚则。
他指出,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仍可施加行政处罚,并非听之任之
,刑法并非唯一的打击手段。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但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著中国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
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他指出,上述事实最终将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因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编辑:邱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