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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 22 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这个关于人权 隐私权的
传染病防治法
第 36 条
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
防疫、检疫措施。
集中检疫所的
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 6 条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第 7 条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
三、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物者,得检查其
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警察的集中检疫所有员警
行政执行法
第 36 条
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而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为即时强
制。
即时强制方法如下:
一、对于人之管束。
二、对于物之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对于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之进入。
四、其他依法定职权所为之必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