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zbol (o.o)》之铭言:
: 我没有要帮王辩护
: 但仔细看王冠钧就是不知情啊
上一篇是含下体,
我们继续往下看判决书....
用打火机烧人家ㄐㄐ好过分 QQ
己○○因积欠柯○○(即壬○○之胞兄)债务未清偿。壬○○、柯○○、
林○○即共同基于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犯意联络,于108年5月5日20时许,
先由柯○○邀同己○○在嘉义市○区○○路000号柯○○所经营之“○○娃娃国”
夹娃娃机店见面,己○○到场后,柯○○拉住并要求己○○上车,
由壬○○驾车将己○○载往王○○居处。斯时林○○、
黄○○及王○○亦陆续到达王○○居处,
渠等即承上共同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之犯意联络,利用人数优势,
胁迫己○○不得离去,以此方式剥夺己○○之行动自由。
又由壬○○强令己○○脱光全身衣物,柯○○、林○○、林○○、
黄○○及王○○等人则分别徒手或持衣架、球棒等物殴打己○○
(伤害部分于侦查中撤回告诉),
且黄○○并命己○○自行在生殖器上綑绑塑胶材质之束带,
点燃打火机烧己○○之阴毛,壬○○则持手机摄录上开过程。
复由壬○○对己○○恫称:若有还钱就会删除影片等语,
致己○○心生畏惧,任凭摆弄,而行此无义务之事。
壬○○再命己○○打电话向友人借钱偿还对柯○○之债务,
柯○○则要求己○○签立面额20万元之本票6纸,以为债务担保,
己○○因而拨打电话向数名友人借款,并签立本票6纸交予柯○○收执,
而行此无义务之事。嗣壬○○驾车带同柯○○、
己○○前去嘉义市仁爱路某夹娃娃机店前,
由柯○○收取己○○向绰号“大雄”之友人借得之现金2万元,
及前往嘉义县民雄乡某处,由柯○○收取己○○向其前女友借得之现金1万元后,
方释放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