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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位法官(感谢fkang指正,特此更正为“一位法官和两位tribunal members”)已经看
过(have read)一叠未弥封的文件,以及一小叠弥封的文件(an open and a small close
d bundle of documents)。
2. 法院表示,那叠弥封文件当然不能给Richardson看,否则就违背了这场诉讼的目的。但?
院也同意,根据2014年7月30日布朗宁案判例,在撰写判决时,必须揭露弥封文件的部分内?
。
3. 法院根据2014年7月30日布朗宁案判例,指明弥封文件包括了Richardson所要求的资讯,
也就是口试委员的姓名,以及口试委员签署论文审核通过的日期。
9月的判决,法官除了说已经看过文件
但还说了在判决时要揭露文件部分内容
(As much as possible)
这部分没人讨论过,请问这部分判决与揭露已经出来了吗?
还是还没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