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规定现任总统、副总统逝世时依规定降半旗:总统(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
副总统(安葬之日)
第3条 每年228和平纪念日
第4条下列人士逝世,经总统决定者,下半旗:一、对国家有特殊勋劳或伟大贡献者。二
、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有伟大贡献者。三、现任友邦元首。
第5条因天然或人为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依灾害类别,由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报
请行政院决定下半旗。但属国际灾害事件者,由外交部报请行政院决定。
第6条第四条第一项各款及前条下半旗之日期、期间,由下半旗决定机关定之
第8条下半旗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再下降至旗身横长二分之一处。降旗时,仍应升
至杆顶,再行下降。
第9条下半旗时,与国旗并列悬挂之旗帜,其高度不得高于国旗。
萧美琴父亲萧清芬过世是不是会降半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