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awabonga (vista不到三年就玩完)
2021-11-12 07:33:05法律有明确规定县市议会不得提出增加预算
地方制度法第40条第二款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对于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
(镇、市)公所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也就是说今天台北市议会所谓的蓝绿联手通过的这个自治条例,是在法律上无效的。因为
它本身就与法律抵触了。
当然我知道这个最后一定是不了了之,双方一定在互骂互酸之下结束,但是其实越想越悲
哀,首善之区的议员都是这种水准了,缴税给这些人作秀,浪费你我的生命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