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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疫苗审查会议纪录曝!专家对防变种、T细胞反应有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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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弋/台北报导
食药署今年7月18日召开专家会议,审查高端MVC-COV1901新冠肺炎疫苗专案制造申请案,
与会专家经投票表决,建议同意依据药事法有条件通过专案制造。食药署长吴秀梅表示,
20名专家投票,18人同意,1人要求补件,1人同意。不过由于审查过程没有全程录影,引
发争议,卫福部长、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陈时中日前承诺会公布会议纪录,时隔
多日食药署终于在今(2)日公布专家审查会议纪录。部分专家对于高端疫苗在防范变异株
上的效力仍有疑虑。
食药署表示,依据会议的决议,高端公司应在专案核准制造期间,持续执行监测计画,每
月提供安全性监测报告,并于核准后一年内检送国内外执行疫苗保护效益报告;同时要求
高端逐批提供50L制程原料药之唾液酸糖基化(sialylated glycan)百分比检验结果,直至
50L原料药制程完成确效,同时持续更新原料药及成品生产批次的安定性试验结果。
会议纪录显示,多位专家对于MVC-COV1901防范变种病毒(尤其是Delta和Beta)的能力和T
细胞反应仍有疑虑,因此专家建议高端持续投入相关研究,例如抗体持续性与疫苗保护力
、T细胞免疫反应、第三剂追加增强效果等研究,将来应以取得许可证或国际认证为目标
。
食药署表示,除了参照7月18日专家会议决议,并依药事法第48条之2规定核准专案制造之
外,同时要求高端公司依照专家所提出建议事项配合执行,并尽速缴交或持续更新相关研
究之最新进度与成果。
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专家审查会议会议纪录
时间:110年7月18日(星期日)上午10时00分
地点: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国家生技园区F栋3楼F327会议室
壹、 主席致词(略)
贰、 讨论事由:高端疫苗生物制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专案核准制造COVID-19 疫苗“
MVC-COV1901”(下称高端疫苗)申请案。
参、 会议决议:
一、 在疾病管制署已认定我国疫情及疫苗确有紧急公共卫生情事需求,评估高端疫苗之
整体利益与风险后,经投票表决,同意依据药事法第 48-2 条建议有条件通过专案制造。
(出席专家共21人,主席不参与投票,通过3人、有条件通过15人、补件再议1人、不通过1
人)。
二、 核准专案制造之条件如下:
(一) 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药事法第48-2条订定专案核准有效期间。
(二) 厂商于专案核准制造期间,须持续执行监测计画,每月提供安全性监测报告,并于
核准后1年内检送国内外执行疫苗保护效益(effectiveness)报告。
三、 厂商于专案核准制造期间,应逐批提供50L制程原料药之sialylated glycan百分比
检验结果,直至50L原料药制程完成确效。另,应持续进行并提供相关原料药及成品生产
批次之更新安定性试验结果。
四、 核定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如下:
(一)适应症:适用于20岁以上成人之主动免疫接种,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疾病(COVID-19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二)用法用量:施打2剂,间隔28天。
陆、临时动议:无
陆、散会17时00分
讨论议题与会人员意见摘要:
议题一、在疾病管制署认定我国疫情确有紧急公共卫生情事需求之前提下,高端公司
MVC-COV1901疫苗整体利益风险是否符合药事法第48-2条专案核准制造之条件。
疾病管制署:
疾管署疫苗采购分三种不同方式,分别向国际组织(COVAX)、国外厂商、及国内厂商购买
,预计采购总剂量为2,981万剂。目前世界疫苗供应非常吃紧,即使预采购疫苗,供应量
往往不足或交货落后。我国目前含友邦赠送疫苗,总到货量仅890.26万剂,我国疫苗供应
仍是需要,且我国确有紧急公卫需求。
一、 召集人:
(一) 请各位专家本于专业性及独立性提供建议并作成决议,本会议之决议将提供主管机
关参考,最终同意与否之决定权仍在主管机关。
(二) 为求慎重,本议题将采用投票方式作成决议,请各位专家审慎思考,在评估疫苗的
安全性,以及免疫原性是否能合理推估到临床的保护力,并判断目前公共卫生情况下,本
案是否利益大于风险,来决定是否建议通过核准专案制造。
二、 专家 A:
(一) 依据厂商提供2L和50L批次间的比对试验结果,除2批次唾液酸糖基化程度与其他批
次结果有差异外,其余批次的结果相近,建议厂商持续监测疫苗批次糖基化程度,以确认
合理的允收范围,并借由适当的关键制程管控机制,确保批次间一致性。
(二) 有关安定性部分,原料药与成品安定性试验仍须持续进行,并提供更新的数据以支
持效期。
三、 专家 B:
(一) 从试制到量产,因规模不同,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流程有所差异,原物料应尽量使用
相同厂牌与规格,并对不同制程提出制程确效报告,务必做到不同批次间与不同规模间的
一致性。
(二) 对于各种含量测定值与允收基准等,应确实进行分析检测,依“药品优良制造规范
”严格管控产品品质。生产初期应逐批进行产品检验,符合规定者始得放行,确保国人用
药安全。
(三) 安定性试验结果涉及产品的效期,应持续进行并更新试验数据。
四、 专家 C:
(一) 高端疫苗的有效性可由下列三点数据支持:
1. 恒河猴的攻毒试验结果显示,在施打疫苗三个月后,抗体数值由高点降低约90%,其抗
体即维持在此数值相当长的时间,在第八个月进行beta变异株的攻毒试验,此抗体量对于
beta变异株仍有很好的清除效果,二天之内病毒量降低10000倍,具有很好的肺脏保护效
果。若能了解猴子抗体量换算为人体抗体量,将有助于了解在人体抗体量对于病毒变异株
的保护效果。
2. 临床试验显示高端疫苗中和抗体的几何平均效价是AZ疫苗的3.4倍。
3. 临床试验显示高端疫苗中和抗体值约是康复者血清的1.7~2.3倍。
(二) 高端疫苗没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发生,以长期安全性来评估,次单位蛋白疫苗有较多
的使用经验,尤其对青少年使用者,因此建议应加速执行青少年临床试验。在国内尚无法
取得其他次单位蛋白疫苗的情况下,高端疫苗能提供另一个疫苗选项。
(三) 建议公司对于疫苗之T cell response、抗体持续性、第三剂保护力增强效果,应进
一步研究并提供资讯。
五、 专家 D:
(一) 仓鼠试验结果:可看到control组与佐剂组之SARS-CoV-2病毒感染(6 d.p.i)仓鼠体重
明显下降(5%~7%),高剂量或低剂量疫苗组(MVC-COV1901)之仓鼠体重则明显上升(约5%)。
高剂量或低剂量疫苗组在3 d.p.i.或6 d.p.i显示病毒RNA明显降低;TCID50实验可看到疫
苗组的效果(3 d.p.i),但6 d.p.i组较不易评估效果;Lung pathology score可看到高剂
量或低剂量疫苗组(6 d.p.i)的保护效力,非感染控制组的分数score为2(inflammatory
infiltration),应该了解原因为何。仓鼠为目前常用的动物模式。
(二) 小鼠实验(AAV/hACE2 mice)结果:在病毒RNA侦测实验或TCID50实验虽可看到高/中/
低剂量(S-2P)之效力,但组间数据无法显示S-2P与佐剂的最佳组合剂量。Lung
pathology score数据方面,高剂量佐剂组(adjuvant only)即有很明显保护效果,建议进
一步了解高剂量佐剂的效果。小鼠实验(AAV/hACE2 mice)某程度地反应疫苗效力,但难以
评估疫苗佐剂(S-2P+Adjuvant)的剂量关系,推测原因可能与小鼠 (AAV/hACE2 mice)之
ACE2表现量不容易控制有关,若可以取得转殖动物模式,或进一步优化试验条件,实验结
果将更容易观察。AAV/hACE2 mice 是目前常用的动物模式。
(三) 恒河猴攻毒试验以B.1.351(南非变异株) 进行Challenge (三组各八只,prime与
boost 相隔三周),八个月后分析。在 in vitro Pseudovirus Neutralization实验、
Live Virus Neutralization实验、BAL与鼻腔(Nasal Swabs)病毒RNA含量,数据可显示疫
苗保护效力; 尤其在肺部病理切片结果(Inflammation and Antigen Detection in the
Lungs) ,可观察到疫苗的显著效果,例如:CHO spike+佐剂组,六只动物的IHC皆无测到
病毒 。惟该试验使用两倍佐剂剂量进行,另外,S-2P binding titer实验之佐剂组,零
星数据出现non-specific binding antibody,但原因未知。此外,佐剂组与疫苗组之恒
河猴数量减少,厂商必须与试验单位厘清原因。
(四) 目前动物试验数据(细胞激素表现..等)不易确认Th1或Th2偏向免疫反应及抗体依赖
性增强,建议厂商厘清。从临床受试者血清的 in vitro wild type或variant virus的
pseudo virus实验数据显示:疫苗对WT/D614G/Gamma病毒株的结果较佳,对南非株(beta)
及印度株(delta)较差。依据恒河猴攻毒实验与受试者血清试验数据来看,保护力与in
vitro抗体数值应非为线性关系,以抗体in vitro实验数据解释保护力仍须留意。此外,
目前检附之动物实验资料,并无以delta 病毒(印度变异株)进行Challenge的疫苗实验数
据。
(五) 国人期盼疫苗能够自给自足,政府应扶植疫苗产业永续发展,建议考虑增加疫苗开
发经费,鼓励厂商进行第三期临床试验,并取得国际认证或查验登记许可证。若厂商认为
因经费与条件之侷限,则应俟有国际认可之biomarker(s)再申请为宜。
(六) EUA为非常时期之下,为了维护危急状态的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定,以一种尚未完美的
方案来解决燃眉之急。经询问CDC代表,该员认定目前为紧急状况。EUA核准依药事法核准
期限至中央疫情指挥中心解散为止,未来若厂商申请查验登记许可证,必须补齐第三期试
验。
六、 专家 E:
(一) 第一期及第二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结果,于不同年龄层,施打两剂疫苗后中和抗体
效价几何平均数及血清转换率皆显著高于安慰剂组,并且超过5月28日专家会议设定之条
件,具有说服力。对于不同疫苗批次一致性及安全性也可以接受,在安全性指标部分,除
了注射部位局部不良反应于疫苗组显著较高外,其他指标大致与安慰剂组相当。
(二) 本试验疫苗对部分病毒变异株所产生之中和抗体效价有降低之情形,对delta株的保
护力仍有疑虑,但中和抗体效价高低能否作为疫苗保护力指标,以现有数据恐不足以支持
,有待厂商后续提供更多免疫原性及疫苗保护力资料来厘清。
(三) 国外临床试验部分,厂商未说明如何估计巴拉圭试验之受试者人数,建议应提出说
明。
(四) 综上,评估本试验疫苗现有期中分析之免疫原性及安全性结果,考量国内疫情及疫
苗供应情况,建议有条件通过紧急使用。
七、 专家 F:
(一) 当前台湾疫情严重,国内能研发自制疫苗,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案厂商检附之CT-COV-21试验期中分析结果支持其主要及次要指标,而探索性疗效指标
因为确诊人数不足则无法形成证据。
(二) 高端疫苗之期中分析数据与post-hoc analysis之TYGH-AZ chort比较,有达到不劣
性标准。
(三) 数据比较使用外部对照,两数据之基线特性差异显著,但经参考CT-COV-21之次族群
分析显示目前差异偏向于让试验结果远离达到不劣性。建议可利用倾向分数(propensity
score)分析平衡两个族群基线差异。
(四) 试验对象为20岁以上,仿单年龄族群应予修正。建议厂商能持续进行疗效分析,原
则同意本申请案送审资料通过。
八、 专家 G:
(一) 建议提供更多数据,支持剂量选择。
(二) 有关临床试验抗体持续性,目前提供2个月数据尚可接受,但施打疫苗目的为产生长
期的保护力,请厂商提供第一期临床试验受试者booster第三剂的数据,并希望至少持续
观察3个月及6个月抗体数据。另恒河猴的抗体数据有持续到32周,建议宜观察在人类是否
有同样的效应。
(三) COVID-19病毒株会不断演变,本疫苗对beta及delta变异株中和力明显较弱,且以中
和抗体效价推估疫苗疗效、临床保护力未知,要密切注意国际最新数据。
九、 专家 H:
(一) 厂商资料基本上符合EUA设定标准,但因为抗体及保护力非线性关系,代表除了抗体
外,可能还有其他的机制产生保护力(例如:T cell),且现行国际核准之疫苗亦有提供T
cell response的评估,应要求厂商后续要提供其他T cell response数据。
(二) 动物模型资料目前无法明确支持Th1/Th2 的偏向。
十、 专家 I:
(一) 依据CDE报告内容,厂商执行试验成果在审查团队及各位专家审视下已达到设定标准
。
(二) 国际趋势朝向接受免疫桥接,考量国内疫苗需求度、疫情现况及未来风险,可符合
药事法第48-2 条,因应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给予EUA。
(三) 后续第三期试验应有更全盘之规划,以期提供更严谨直接之有效性评估证据,其他
部分同意专家会议决议意见。
十一、专家 J:
(一) 送件资料符合EUA技术性文件查核表项目,试验结果也符合设定的审查标准,应已符
合药事法第48-2条之要求。
(二) 至于紧急公卫情事认定部分,应由疫情主管机关认定,而非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应
仅就疫苗安全性及有效性来作专业审查。
十二、专家 K:
(一) 就药毒理实验部分,厂商送件资料已符合EUA要求的七项资料,动物试验结果显示疾
病增强评估属低风险,Th1-skewed倾向有适度的保护力,基因毒性因未使用新佐剂可不需
提供,CpG1018之NOAEL在真实使用剂量下可接受,未有明显生殖毒性。药理学部分,在不
同动物模式下有看到一定的疗效,但在AAV动物实验效果较有限。
(二) 就临床试验部分,AE/SAE 比例虽是高端疫苗组较高,但属于可接受范围。Th1/Th2
的偏向尚无结论,后续应继续研究这方面资料,CD8+ T cell资料未检附,对怀孕及衰弱
族群之安全性须后续进一步蒐集资料。
(三) 针对紧急公卫情事之认定应由疾病管制署确认,本委员会仅能确认疫苗之安全性及
有效性给予建议。
(四) 恒河猴试验以病毒株(Beta coronavirus variant)测试仍有一定疗效,可提供部分
临床疗效佐证。未来,须进一步以人类三期试验达成最终确效。
十三、专家 L:
(一) 此为百年大疫,要有机动性及滚动性的变通,乐见厂商对下一阶段次世代疫苗已有
规划。目前厂商资料已符合先前设立的条件,我国就疫苗供应的确需要有自己的产能及未
来性开发的机制存在,建议有条件通过,第三期临床试验应持续规划与执行。
(二) 本疫苗其强项为安全性方面,惟Th1/Th2偏向仍需厘清,尤其是Th2跟自体免疫有关
。针对第一期临床试验中观察到部分受试者 ANA (antinuclear antibody) 阳性之现象,
虽处于低浓度且无症状,仍应持续追踪这些个案其血中ANA后续之数值变化。
十四、专家 M:
(一) 综合厂商的疗效及安全性资料,基本上达到原先预定的目标。
(二) 重要的是以部桃AZ试验作为外部对照组的比较分析,两个条件都有达标。虽然不是
在同一个试验中做head-to-head比较,仅是外部对照组,但部桃试验执行期间跟高端试验
执行期间相当接近,有一定重叠性,应是合理可接受的替代方案。
(三) 临床GCP虽执行上有小偏差,但整体是符合GCP规范,基于上述意见,可以同意给予
EUA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在量产制程放大时,要注意品质管控一致,对糖基化比例较高的产品,需执行额外临
床试验确认安全性后才可放行使用。
2. 对于变异株,血清中和抗体有明显下降,由于目前AE较为轻微(相较其他疫苗),应进
行施打第三剂评估,目前进行第一期临床试验第三剂booster时间隔有点久且人数少,建
议应执行完整的三剂试验规划。
3. 建议要求厂商在目前规划中的head-to-head国际第三期试验中纳入台湾族群。
4. 在未来临床试验中,除了中和抗体的检测追踪外,应加入T cell function及Th1/Th2
的分析。
十五、专家 N:
(一) 高端疫苗安全性及副作用方面大致可接受,抗体表现也符合标准,整体满足当初专
家会议要求。惟免疫力无法使用单一抗体作为代表,例如在T cell免疫反应部分无法提供
足够的证据。
(二) 中和抗体检测是评估方法之一,但最终保护力并非全部来自中和抗体,此外还牵涉
到变异株问题,因此保护力的桥接还无法完全确定。但是,高端抗体的产生及中和抗体表
现相当高,安全性也还可接受,在目前紧急情况下可接受有条件核准,但厂商仍要有执行
第三期临床试验的承诺。第三期试验建议是在免疫桥接外,执行传统疗效验证以证实保护
力。
十六、专家 O:
(一) 此案EUA通过与否,国内疫情及疫苗供应是否属于紧急公共卫生情事是判定重点。高
端疫苗报告及中和抗体效价评估,与国内已核准疫苗的标准差不多,同意符合EUA。
(二) 往后如何继续积极完成第三期试验,且EUA核准开始疫苗施打后,有很多机会执行观
察性研究,例如:中和抗体效价持续性、T cell response数据,应要求厂商确实执行而
非仅是建议。
(三) 最后是特殊族群的考量,厂商仿单应对特殊族群(例如:孕妇)有明确的使用建议,
或建议至少指挥中心或相关学会对特殊族群要有明确的使用指引。
十七、专家 P:
(一) 中和抗体虽不能代表免疫保护力,但还是免疫桥接可参考的数据之一,在相对比较
的资料显示,厂商提供的数据不劣于部桃数据。
(二) 客观评估高端疫苗,衡量该疫苗诱发产生的免疫原性与国外已核准EUA的疫苗比较结
果是相当的,符合我国EUA审查标准,同意审查建议,但是有条件同意。
(三) 不良反应于仿单拟稿没有写得很明确,不良反应的特殊案例建议应再厘清,仿单刊
载资讯应明确。
(四) 高端疫苗对变异株的中和能力,与已上市疫苗对变异株中和能力减弱趋势虽一致,
但未来仍须对致病力与高传染力的变异株,应加强研发改良型疫苗。
十八、专家 Q:
(一) 厂商所提供之试验结果已符合今年5月28日食药署EUA会议的要求。然而这仅是二期
试验,疗效及安全性方面仍有许多不确定性,因此惟有在“有紧急公卫需求”前提下才可
准予通过。疾管署已于今日会议中说明台湾目前情况确有此紧急需求,因此同意有条件通
过。
(二) 此同意需要附加之条件包括应在国内执行上市后监测计划,以继续评估疗效与安全
性:以及提供国外(如巴拉圭) 临床试验结果。此外,也建议高端公司应做第三期确认性
试验(confirmatory trial)。如此才有机会进军国际市场。
十九、专家 R:
(一) 高端疫苗是相对安全的疫苗,但是有些罕见的副作用仍需要特别留意,长期效果也
需要考量。
(二) 由中和抗体推估,保护效果介于Moderna和AZ疫苗之间,但实际保护力未知,对
delta和beta的变异株效果较差。短期使用可接受,长期效果需有更多资料。
(三) 若通过,需要完善的上市监测计画。
二十、 专家 S:
(一) 考量疫情快速扩散,全世界呈现疫苗需求的重要性,国内虽然采购及被赠与疫苗,
但目前看来疫苗量似乎也还不够,长久之计国内自行研发疫苗应是国人的共识。
(二) 厂商提出的一、二期试验,以中和抗体呈现其疗效指标来看并不亚于AZD1222,国内
疫苗仍短缺情况下,可同意有条件通过。
(三) 建议厂商第三期试验可以再设计,例如:第二期的延伸性试验,让受试者施打第三
剂,以呈现更有说服力的modified设计,因为考量目前的疫情状况,执行传统三期试验会
面临执行困难。
二十一、 专家 T:
(一) 有关制程规模放大后生产之sialylated glycan百分比修饰程度差异,厂商初步提供
证据说明sialylation不影响原料药的免疫原性,惟仍建议应以临床试验来证明此疫苗之
安全性与有效性。此外,建议厂商仍应导入适当之制程管控措施,建立可接受之重组抗原
之唾液酸化糖质体后修饰百分比范围,以达到批次间品质一致性。
(二) 根据“新冠疫苗专案制造或输入技术性资料审查基准”,在专案核准制造及输入的
药毒理部分,应可接受。
(三) 在临床部分,高端疫苗在15 mcg二剂量接种28天后,可产生高反应之中和抗体和抗
原特异性,且与接种AZ疫苗之外部对照组相较,在中和抗体亦达到不劣性之试验指标。惟
因缺乏国际公认之免疫反应与临床保护力指标(CoP),虽高端疫苗产生之中和抗体和AZ疫
苗具可比性,AZ疫苗之临床保护力仍不能直接反映在高端疫苗上。此外,高端疫苗产生之
中和抗体效价,其长期抗体维持效果尚待观察。再者,本品对于病毒变异株所产生之中和
抗体效价降低,对于临床保护力的影响,尚未可知。而除体液性免疫外,高端疫苗以
ELISpot进行的细胞免疫性评估资料,仍然相当有限,且无法以intracellular staining
assay确认疫苗之Th1或Th2细胞偏向,故是否具细胞性免疫引起之临床保护力尚待厘清。
(四) 厂商目前规划在国外(巴拉圭)所进行之第三期临床试验,探讨高端疫苗与AZ疫苗之
免疫桥接试验,如无国际标准之CoP,仍无法确认高端疫苗之临床保护力(VE),宜重新思
考讨论。
(五) 疾管署已说明国内公共卫生情事符合药事法第48-2条紧急情况,也就是紧急公共卫
生事件的背景下审查本申请案,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各专家宜就专业性和独立性,考量
本案之利益是否显著大于风险,来决定是否同意核准专案制造。
二十二、 专家 U:
(一) EUA除考虑疫情严重度外,也要考虑疫苗可取得性,以台湾的资源和量能,这段时间
台湾取得的疫苗面临窘境,应该戒慎恐惧,尤其在面对重大疫情的时候,以疫苗研发而言
,应该要看得比较长远,长远来讲,这个疫苗应该会需要每年施打。传统蛋白质疫苗,尤
其对年轻世代,还是比较让人放心,目前所看到效果很好的疫苗,对再度施打或长远施打
的安全性问题持保留态度。蛋白质疫苗虽然慢,但为长远的安全性考虑,还是应该要给予
肯定。
(二) 高端二期试验的sample size是根据去年10月美国FDA所发布的EUA去设计并增加
sample size,以目前现况,在伦理上已经不容许再做安慰剂对照试验。
(三) 应鼓励厂商继续投入基础研究,例如追踪提供抗体、保护力的持续性、进行第三剂
booster研究、进行T cell immune response等研究,另外glycosylation对于
immunogenicity方面也有特殊的考虑,应进一步提供glycosylation比例的影响。
(四) 上市后应结合政府的确诊个案资料及疫苗接种通报资料,以持续监测。
议题二、倘为有条件通过,是否订定其附款内容。例如:
(1)是否于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提交第三期临床试验计画书,且于半年内经国内或国外法
规单位审查通过并开始执行。
(2)是否订定专案核准制造期限,或依据药事法第48-2条规定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解
散为止。
(3)于专案核准制造期间,须执行上市后监测计画(除安全性监测外,是否须包括于国内外
执行相关保护效益的资料收集,并于一年内完成后尽速检送)。
(4)其他附款。
一、 召集人:依据议题一投票结果,本议题针对有条件通过之附款内容,包含是否明确
要求须在国内外进行第三期确效性之临床试验(confirmatory trial)或订定专案核准制造
期限以及是否要求执行监测计画进行讨论。
二、 专家 M:
immuno-bridging是趋势,建议执行一个内部活性对照组及足够人数的试验,并把台湾纳
入,考量目前获得核准的疫苗越来越多,要再执行传统安慰剂对照的疗效确认性试验在实
务上有困难。或者建议可考量执行第二期试验的延伸性试验,评估施打第3剂的效果。而
上市后监测要求是必要的条件。
三、 专家 G:
建议可由政府主导执行platform trial,在同一个计画书执行包含多个不同种类疫苗组别
的试验,以同步评估不同种类的疫苗。
四、 CDE:若现在要讨论第三期试验要求,应先厘清要求此项三期试验的目标及法规用途
为何,是未来厂商要用来取得药证或是其他目的,随着越来越多实证数据的累积,未来取
得药证的要求仍可能会随着时间改变,建议现阶段应保留一点弹性。
五、 专家 T:
本案讨论的是EUA的附款,依据药事法第48-2条,若紧急公卫情事宣告终结,EUA自然就废
止,而厂商未来在国内外的市场策略应是厂商应承担的责任。此外,此处讨论的附款条件
是可与专案制造平行进行的条件,若是通过EUA基本上必须满足的技术性资料要求,则必
须要满足后才能进行EUA专案核准制造。
六、 专家 I:
认同专家的意见,若目前附加的条件是未来国际间还可能持续变动的条件,应考量现在的
附款要求是否反而会造成后续的限制。
七、 专家 J:
(一) 今天审查的是一个EUA,即是在紧急公卫情事、仍存在有不确定的情况下,衡量其风
险及效益,是否通过EUA。
(二) 依照药事法第48-2条授权订定的“特定药物专案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第6条规定: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视个案决定专案核准之有效期间。”及第7条规定:“ 中央卫生主
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命经专案核准之制造或输入者于一定期限内,检送专案核准药物之安
全或医疗效能评估报告。逾期未检送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废止其核准。”
(三) 今天讨论有条件通过的附款内容,建议依照法规授权事项进行讨论,即是否订定专
案核准的期限及核准后一定期限内应检附的报告。故专案核准可订一个明确的时间(例如
一年或两年),依照药事法第48-2条授权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 因法规科学及疫情发展仍在持续变动,行政处分的附款要求应考量可执行性及是否
有明确的法规授权。
八、 专家 C:认同,应该讨论EUA后要求厂商要做的监测事项。
九、 召集人:综合专家意见,专家所提供第三期试验规划建议,包括是否在国内外执行
,采建议性质提供并辅导厂商规划和执行,本议题着重于讨论专案制造的核准期限及安全
监测计画两部分。
十、 专家 O:建议专案制造核准期限,交由中央主管机关依法订定。
十一、召集人:核准专案制造之附款与会专家都有共识,核准专案制造之
条件如下:
(一) 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药事法第48-2条订定专案核准有效期间。
(二) 厂商于专案核准制造期间,须持续执行监测计画,每月提供安全性监测报告,并于
核准后一年内检送国内外执行疫苗保护效益(effectiveness)报告。
议题三、倘同意核准专案制造,核定之适应症及说明段之附注是否足够。
召集人:针对仿单核定问题,适应症请加注年龄,不良反应的部分请 CDE就专家提到妇女
怀孕期及其他不良反应部分再做确认。核定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如下:
(一) 适应症:适用于20岁以上成人之主动免疫接种,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疾病(COVID-19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二) 用法用量:施打2剂,间隔28天。
5.附注、心得、想法︰
今天食药署公布EUA会议纪录 有兴趣的看看吧
我是没兴趣拉 而且我也不是第三类组的 有看也是没懂
总而言之他敢过 我就敢打 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