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吃光光
根据此篇的第7页:https://bit.ly/3wC4q3E
这是药事法:https://bit.ly/3bQdhqE
这是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https://bit.ly/3bWGtfQ
这是特定药物专案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
https://bit.ly/3hID0VP
这是南投地方政府公文:https://bit.ly/2QSkuPH
特定药物专案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
第 3 条
依本法第四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二款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特定药品之
专案制造或输入者,其申请应检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完整预防或诊治计画书及相关文献依据。其计画书内容,包括因应紧
急公共卫生情事之申请目的及足以显示利益大于风险之资料。
二、所需药品数量及计算依据。
三、药品之说明书。
四、国外上市证明或各国医药品集收载影本。
依前项申请之药品,无法检具前项第四款资料者,应检附产品制造品质资
料、动物安全性试验报告、人体使用资料及风险利益评估报告替代之。
药事法48-2 条
第 48-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专案核准特定药物之制造或输入
,不受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之限制:
一、为预防、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且国内尚无适当药物或合
适替代疗法。
二、因应紧急公共卫生情事之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废止前项核准,并令申请者限期
处理未使用之药物,并得公告回收:
一、已有完成查验登记之药物或合适替代疗法可提供前项第一款情事之需
要。
二、紧急公共卫生情事已终结。
三、药物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评估确有安全或医疗效能疑虑。
第一项专案核准之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核准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第 2 条
药物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得申请为药物样品:
一、药商申请供查验登记或改进制造技术之用者。
二、药商、学术研究或试验机构、试验委托机构、医药学术团体或教学医
院,因业务需要,申请专供研究、试验之用者。
三、专科教学医院或区域级以上教学医院申请供诊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
者。
四、病患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申请供自用者。但应由医师或专业人员操作
之医疗器材除外。
五、医疗器材药商申请供特定展览或示范之医疗器材。
六、药商申请依本法规定已核发许可证之药物供教育宣导之用者。
七、申请供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或重大灾害之用者。
我是不相信地方政府的公文会写的这么的差,毕竟地方的公务员们也是很辛苦的啦。
不要害到地方的公务员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