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开始就有人一直在造谣比中央早公开疫情相关数字、足迹会被罚300万,
造谣到后面连官员自己都信了。
说要罚300万的基本上都是说法源是两个法条,
一个是“传染病防治法”,一个是“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是哪条能对像今天Co2这种先公开确诊数字的开罚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传染病防治法第 9 条
利用传播媒体发表传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防治
措施之相关讯息,
有错误、不实,致严重影响整体防疫利益或有影响之虞,
经主管机关通知其更正者,应立即更正。
第 64-1 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这条授予中心的权力只有纠正不实资讯的权力。
并没有说“无论错误还是正确都可以管”,
并没有说“无论错误还是正确都可以管”,
并没有说“无论错误还是正确都可以管”。
我们继续往下看。
传染病防治法第 10 条
政府机关、医事机构、医事人员及其他因业务知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
人之姓名、病历及病史等有关资料者,
不得泄漏。
这条的重点在于“因业务得知”,也就是说因为工作性质得知,
Co2只要不是在工作上处于能得知的立场就能回避这条,
更何况她今天只讲了数字,不涉及病人的详细资料。
接着我们看到第 63 条
散播有关传染病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
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看到没?你要开罚还要符合“不实”跟“损害公众或他人”两条件才能罚,
就算退一万步说Co2讲个207能造成恐慌好了,这数字不实在哪?
接着我们再看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第14条
散播有关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
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看到没?还是一样,
你要符合“不实”跟“损害公众或他人”两条件才能罚,
所以今天对Co2喊开罚的,到底你要用哪条去罚她?
而且陈时钟早就说过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409893
郑文灿先透露染疫护足迹违法? 陈时中:不实、恶意、有害才算
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120950/5172995
对徐巧芯、周玉蔻泄讯息“双标”? 陈时中:相信都没恶意
连足迹都可以开脱了,公布个数字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