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23/1966839.htm
2.新闻来源︰
ettoday
3.完整新闻标题
警称不认识就盘查 邱显智:陌生脸孔完全不符法律规定
4.完整新闻内容︰
记者蔡文铃/台北报导
一位詹姓女教师于脸书指控遭中坜警方以“我不认识你”的理由进行盘查,在网络上引发
热烈讨论,警察盘查的正当性也受到许多质疑。对此,时代力量立委邱显智以司法院释字
第535号解释为大家分析,并呼吁警察执法,更应该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导原
则。
根据詹姓女教师在脸书的说法,当时她要从中坜火车站行走至排练教室,途中被一名身穿
警察制服骑着警用机车的男人拦下,并质问她“我没看过你,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要
干嘛?有没有带证件?你叫什么名字?”而詹姓女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必须回答的理由,因
此拒绝回答,双方因此发生冲突,警方则以“妨害公务”为由将她上铐带回警局。
中坜分局则在詹女脸书留言串回应,“本案詹女行经中坜区新兴路一带,为本分局治安要
点路段,警方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6款规定,对其查证身份,并依据第7条相
关规定,为查证人民身份,得采取相关必要措施,本分局员警在指定路段依法发动盘查并
告知拦查事由,过程中詹女不但拒绝提供人别资料供身分查证,更以言词辱骂执勤员警,
经多次警告无效后,依妨害公务罪嫌逮捕,并移送桃园地检署侦办中。”
不过,邱显智表示,警察职权行使法并没有让警察获得“此路是我开”的权利。除了形式
上必须是“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并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指定之外,更要符
合“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邱显智提出“司法院释字第535号”早针对“警察职权行使法”明示,“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
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
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邱显智指出,如果分局长有指定地点的话,从中坜分局强调“发生及查获多起案件”来看
,应该是以“防止犯罪”为指定地点的理由。然而,所谓的“防止犯罪”,应该要和“地
点之指定”间,有最起码的关联性(例如邻近餐厅或酒店附近的路段,为了防止酒驾,因
此设置临检点),以符合比例原则中适当性的要求,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个高谭市,
都是你的临检站),以谨守必要性的要求。
邱显智也认为,中坜警方所称的“陌生脸孔”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
获的案件没什么关联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而警方的说法,和当年客委会主委
(现任文化部长)李永得在台北转运站,被警察以穿夹脚拖“看起来像坏人”为由而盘查
的意义,差不了多少。
邱显智提醒各位警察长官,在现代法治国家,警察不过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执法,
更应该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导原则。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人民自然没有
提供资料的义务,警察连一分钟都不该浪费人民的时间。
邱显智强调,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国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务公民的rule of law(
依法而治),而是将人民视为客体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5.附注、心得、想法︰
邱显智说的其实没有错 警察不能因为没看过或者因为治安热点就强制进行检查
这显示出警察的法律水准并不高 需要重新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