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跟骚法应该这样改吧

楼主: kim (@@@@@@@)   2021-04-22 16:37:38
第三是对特定人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

第四则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设备,对特定人进行干扰。
应该整并如下
以当面表示、电话、传真、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设备,对特定人进行警告、威胁、
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
第五为对特定人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
应该改成
对特定人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之过程,有以下行为对特定人之生活造成干扰

一、当事人已明确表达无条件拒绝再次接受邀约之意思后,仍然提出要求。
二、当事人已表示不宜打扰之时间,仍刻意于该时间提出要求。
三、为企业服务招徕业务为目的而提出邀约,非骚扰行为;惟以招徕业务的不实名义,对
当事人提出邀约,仍属骚扰行为。
四、......(大家集思广益)
原本条文问题有两个
1,应受公评的政治人物会滥用本法堵民众的嘴
2,以绅士风度提出邀约者被诬陷
大家怎么看?
作者: evanc (Evan)   2021-04-22 16:40:00
"反复或持续"
作者: cloudccw (.....)   2021-04-22 16:41:00
立委18个提案+行政院版 准备大乱斗
作者: peterw (死神从地狱归来)   2021-04-22 16:55:00
原本的第5条根本帝王条款
作者: pujipuji (噗叽)   2021-04-22 17:10:00
第四类干扰不一定是第三类那些言行,无声电话也算另外,这些类型构成条件是“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很绅士的邀约被拒绝又一直反复邀约才会有可能构成违法
作者: masoho (福利联社)   2021-04-22 17:17:00
先推反关说法啦,一堆抽单关说的民代,是要执三小法
作者: excia (Afei)   2021-04-22 17:23:00
以前女友吵架就不接电话搞失踪 我一直打的话这样就算是反复了啊 虽然几天后就会和好 但一气之下就把我吉到警察局还真有可能 定义不够明精准 会产生很多让司法人员极度白眼的案件
作者: chun0303 (chun)   2021-04-22 17:38:00
但都是男女朋友了,即使吵架一方一直打电话,一边赌气不接,动机并不是要骚扰对方,要成案很困难吧
作者: platinum500a (变形惊肛)   2021-04-22 18:00:00
对甲甲说“你们是HPV高危险群”对支持居住正义的人说“买不起房是你们能力有问题”这样有贬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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