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会今天上午通过刑法第183条+第276条修正草案
送往立法院审议
修正草案的全文如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 、 车 、 航空机
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其情节重大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情节重大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节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
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大家对于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的内容 有什么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