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第43条和劳工请假规则第2条
并未针对劳工结婚对象、次数及频率的限制
因此即使短时间内结婚离婚后又再婚,依法仍享有第二次结婚的婚假权利
不过劳基法的婚假相关条文亦未限制"不得对考绩做出不处分"
也没有限制婚假申请的程序要如何办理
又短时间内和同个人结婚、离婚,可能会被认定不具离婚真意,故离婚不生效力
惟该不生效力之认定应该由法院司法程序来认定,而不是雇主自行片面认定
因此原则上即使遇上这种状况,雇主还是要先给这名员工婚假
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看看是否能成立离婚无效
若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效的那雇主只能摸摸鼻子认了
但法院如果认定离婚无效,则后续几次婚假的事由消灭,因为劳工在该期间并未提供劳务
也没有法定上可请领薪资的事由,所以该期间的工资应该返还,并且该时段亦可记为旷职
若连续三日或一个月六日旷职,则雇主自可依劳基法12条1项6款请劳工滚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