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直接用“中国”自称的法条还不少喔。
中国输出入银行条例第1条:“政府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经济,设中国输出入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 ,
受财政部之监督。”
破产法第2条:“和解及破产事件,专属债务人或破产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辖,债务人或破产人有营业所者,专属其主营业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主营业所在外国者,专属其在中国之主营业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公证法第5条:“公证文书应以中国文字作成之。但经当事人请求时,得以外国文字作成。”
管理外汇条例第13条:“服务于中华民国境内中国机关及企业之本国人或外国人,赡养其在国外家属费用。”、“外国人及华侨在中国投资之本息及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