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htw (/* 2021 台湾独立! */)》之铭言:
: 王浩宇抹黑张衞航案不起诉
: 不过理由让人挺傻眼的
: 这张是张衞航在FB公开的图
: https://imgur.com/T0Wk6BB.png
: 张衞航告了陈育贤(应该是那位偷拍马英9蛋蛋的蔡英文御用摄影师)
: 曾韦祯(溼地大师)、王浩宇
: 检察官认为:“被告言论均已符合选举罢免法、妨害名誉的构成要件”;但“在我国现况
: 下的言论市场中,被告等人的言论,充其量均仅是不堪一击,无法发挥作用之无意义的痴
: 人臆语”。
: 检察官说本案已经符合选罢法、符合妨碍名誉要件
: 但因为检察官认为他们三人讲的是无意义的痴人臆语。
: 又拿刑法第311条第3款说这是为了“合理评论的保护”
: 最后检察官叫张衞航去告民事
: 这不起诉的原因实在有点扯啊
: 条件都符合,但不起诉XDD
: 都符合妨碍名誉了,怎么还会是合理评论?
: 张衞航已经在FB说要提再议了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104条
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或意图使被罢免人罢免案通过或否决者,以文字、图画、录
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选罢法第104条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
依检察官之见解,既无生实害之可能性,自未具该条之构成要件该当性
先去搞清楚选罢法第104条之构成要件和检察官之见解,再来发表你的傻眼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