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去逛街看到的
https://imgur.com/qfp3GkQ
公告原文:
我们是原中华商场拆迁户,安置在台北地下街。
台北市市场处逼迫我们安置户必须将承租地下街店铺之权利送给聚宝成公司,安置户不
同意,台北市市场处、聚宝成公司、台北地下街合作社擅自将我们安置户使用的店舖迳
行断电。
今台北地院以强制执行命令命台北市市场处要恢复供电,不得对我们安置户的店铺断电
,此有台北地院之执行命令为证!
所以台北市市场处有那么大的权限可以要求租户把承租权送给其他人喔?
一般合约不是一般都会有优先承租权之类的东西吗?
而且如果不是没交店租之类的行为发生,是可以无故断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