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政院提出“太空发展法”草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19 14:49:22
行政院公布的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太空活动及太空产业之发展,提高国民生活福祉,协助人类社会之永续和平发
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科技部。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
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太空活动:指运用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进行太空探索、对地观测、建构通讯传播网络
、开发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体之资源等行为。
二、发射载具:指为进行太空活动,发射太空载具或仪器设备之火箭或飞行器。
三、太空载具:指人造卫星、无人或载人之太空飞行器及其酬载。
四、太空产业:指包含太空载具发射、太空科学研究、太空相关(与地面接收)设备制造
、卫星应用服务(含营运)及透过太空活动所衍生之新型态服务产业等领域。
五、太空事故:指发射载具之发射过程中或太空载具运行过程中,所发生之故障、坠毁、
碰撞或爆炸等事故。
六、发射场域:指专用于发射载具之发射场所。
第四条
为执行国家太空政策及计画,协助推动太空发展相关事项,政府得以专责法人办理相关业
务。
第五条
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太空发展基本政策之拟定。
二、国家太空计画之规划、订定及宣导。
三、发射场域之统筹协调。
四、发射载具及太空载具之登录。
五、发射载具之发射许可。
六、国际交流合作计画之订定。
七、其他有关太空发展之统筹协调事项。
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事项,主管机关得委托法人、团体或机构办理。
第二章 太空发展之基本原则
第六条
太空发展应尊重国际公约及相关规范。
第七条
太空发展应以环境保护及永续发展为原则,确保国内、国际及太空之环境安全,减少对环
境之不利影响。
第八条
太空发展相关事项,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权益者,应以保障原住民族权益为原则,并依原住
民族基本法及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
太空发展应以兼顾国家安全及资讯透明为原则。
第三章 太空活动及太空产业
第十条
太空活动所运用之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主管机关办理登录:
一、由政府补助、委托、出资或公立研究机关(构)依法编列预算所研发。
二、预定于我国境内发射。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应办理登录之情形。
主管机关应于受理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登录,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得延长二
个月。
第一项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登录、追踪、管理、返回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
关定之。
第十一条
发射载具于我国境内发射,应依前条规定办理登录后,或同时检附办理登录之资料,于预
定发射日六个月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发射计画申请许可,经许可后始得实施。
主管机关应于受理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必要
时得延长二个月。
第一项申请许可之程序、期限、应检附之文件或资料、审查程序与基准、废止许可之事由
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发射载具之技术规范,由主管机关参考国际标准公告之。
第十二条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推动太空活动设置发射场域,主管机关应协助取得所需用地。
前项发射场域,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委托第四条专责法人营运及管理之。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设置发射场域时,应视场域使用及人为活动限制程度,予以补偿及
回馈。
前三项发射场域土地之取得、设置条件与程序、营运、管理与补偿及回馈等相关事项之办
法,由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三条
我国个人、法人或团体运用太空载具获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体之资讯,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归属我国个人、法人或团体所有。
前项资讯或外国个人、法人或团体在我国境内运用太空载具获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体
之资讯,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令其将资讯提供政府或
授权他人使用,并给予适当之补偿:
一、增进国家重大利益。
二、涉及国家安全。
三、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
前项给予补偿之程序、金额及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四条
为促进我国太空产业之健全发展,中央政府应推动下列事项:
一、鼓励民间投资太空事业。
二、推动高附加价值之太空技术产业应用及必要之奖励措施。
三、协助关联产业发展及国际接轨。
四、培育太空产业发展人才。
五、辅导育成太空新创事业。
六、其他促进太空产业发展之事项。
第四章 太空事故之处理
第十五条
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太空事故致人死伤,或毁损他
人财物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太空活动涉及太空事故者,主管机关得令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
;届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计画或废止其发射许可。
前项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计画之事由、废止许可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
定之。
第十六条
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应于发射许可期间提供适当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
证,并经主管机关核定,始得实施发射。
前项责任保险之保险人、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财务保证之保证人,在
保险或保证期间内,有停止、终止或变更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之事由或内容者,应于六
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其他契约当事人。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应于通知其他
契约当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内通知主管机关;未通知者,主管机关得依第十一条
第三项所定办法之规定废止发射许可。
第十七条
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最高限额为
新台币五十亿元,并得依前条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所取得之金额填补所造成之损失。
前项赔偿限额,不包括利息及诉讼费用在内。
太空事故致生之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系由发射载具或太空载具之所有人或使
用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项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之限制。
第十八条
太空事故之调查,由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于我国境内发射发射载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将资讯提供政府或授权他人使用,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履行
,届期仍未履行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登录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违反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之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来源:https://is.gd/zntQOU
说实在的,目前全球各地的太空竞赛,进行得很激烈
而台湾想要借此机遇,加入这跨国战局,看来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呢……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21-02-19 14:51:00
钱中华民国的资源就那么点大,不可能啥都要搞
作者: aragorn747 (亚拉冈)   2021-02-19 14:56:00
地大小跟科技有关系吗?那中国怎一直不是科技大国?
作者: iamalam2005 (山风)   2021-02-19 15:02:00
科技部都要解散了还当主管机关...
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21-02-19 15:03:00
傻傻的1450觉青 这只是苏系捞钱的方式之一而已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21-02-19 15:29:00
我讲资源,你在那边讲土地大小....唉
作者: godblessgogp (gogp)   2021-02-19 16:38:00
连车都做不出来就在讲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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