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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鸡排妹事件让很多问题多多的议题浮出水面。其中让我觉得很受不了的就是是否性骚
扰一事应由被害人主观来认定的说法。当然亦有人认为这个不应如此认定,而应视当事人
是否同意来决定是否为性骚扰。其实这些议论在刑法的观点上都是有问题的。
某一行为是否为性骚扰行为,首先应该透过两个两个标准来认定。其一是简单的纯客观标
准,例如触摸身体隐私部位,法律上有列举胸部、臀部与私处,当然拥抱与亲吻也被列入
其内。其二,问题比较大的是轻佻的言词与触摸其他部位的行为。此际,所谓的共同主观
的客观标准即会发挥作用。亦即,如果一般人都会认为这会引起性方面的不愉悦的话,那
就是性骚扰行为,不会因为被害人特殊的感受而有所变化。
在认定为客观上的性骚扰行为后,被害人的同意则为阻却违法事由。而所谓的默示同意即
会成为争点所在。
在为以上的认定后,才会去讨论行为人是否有为性骚扰行为的故意。至于被害人是否认为
特定行该当性骚扰行为,这应该只是枝微末节的问题。于一般人会认定性骚扰,而当事人
不认为这是性骚扰的情形,可将之视为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而当一般人都不会认为这是
性骚扰时,当事人特殊的感受,并无法将非性骚扰行为转化为性骚扰行为。
这么简单的论述,就因为风潮上认定必须保护被害人,于是整个就被扭曲了。就本件鸡排
妹事件而言,主控的行为客观上已经符合性骚扰要件,而被害人没有同意,也没有默示同
意,所剩只有行为人的故意而已。业界的行规或行为规范并无法合理化该当行为。当然,
鸡排妹所控诉之事,是否为真实仍待确认。
4.附注、心得、想法︰国立台湾大学教授李茂生公开表示,某一行为是否为性骚扰行为,
首先应该透过两个两个标准来认定。其一是简单的纯客观标准,其二,问题比较大的是轻
佻的言词与触摸其他部位的行为。最后,李茂生表示,鸡排妹所控诉之事,是否为真实仍
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