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王婉谕FB:回应政黑板疑问-如何教飞机杯

楼主: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21-02-06 04:01:39
※ 引述《cholerae (努力)》之铭言:
: 额额,话说公然推销猥亵物品,在正常时段放送给每个人看到,包含儿童也有机会看到,有
: 没有罚则啊?
: 至于是不是猥亵物品是有定义的:
: 按大法官释字第407 号解 释见解,猥亵物品系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且引起一般
: 人羞耻或 厌恶感。 释字第617 号解释则进一步区分成应完全禁绝的硬蕊(内容含有 暴力
: 、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与软蕊(上 述内容以外之色情
: 资讯,若以适当措施阻绝即不应完全禁绝)两种猥亵物 品。
: 照定义那飞机杯算是猥亵物品吗?
猥亵物认定的法界实务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990611%2c001&type=Q
法务部(88)法检字第 001658 号
要  旨:某甲于住处经营情趣商店,贩卖或公然陈列仿制男女性器官之电动阳具及
充气娃娃等物品,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贩卖或公然陈列
猥亵物品罪。
法律问题:某甲于住处经营情趣商店,贩卖或公然陈列仿制男女性器官之电动阳具及
充气娃娃等物品,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贩卖或公然陈列
猥亵物品罪。
讨论意见:肯定说:依目前社会观念,上开物品仍应认为系猥亵物品,成立该罪。
否定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猥亵物品之概念应随时代进步及社会之开放
而有所调整。上开物品虽系仿男女性器官所制之塑胶制品,惟与
真实男女性器官明显不同,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欲及厌恶,
且上开物品非但合法提供无性伴侣之人适当解决性需求之方式,
亦有助于降低性犯罪及色情交易,实无认定系猥亵物品之必要。
结 论:多数采否定说。
台高检署研究意见:采否定说。
法务部研究意见:
一 按猥亵物品,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剌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物品而
言。又有关风化之观念,常随社会之发展、风俗之变异而有所不同。
至个别案件是否已达猥亵程度,应就具体案情,适用法律,乃属当然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七号解释可资参考) 。
二 本题应参酌时代之文化背景及社会之一般观念,视个案而定 (法务部
八五检二字第一六七二号函亦采相同见解) 。
这已经是20年前的法律见解
按摩棒之类的情趣用品,法界实务上的认定不属于猥亵物
女性用的按摩棒不算 你觉得男性用的飞机杯算不算
至于最近几年夹娃娃机放情趣用品经常被抓然后裁罚就牵涉到另一件事
业者通常是外包装上就用了猥亵的图片
然后场所也没有禁止未满18岁之青少年进入字样
而实务上对于散布的定义在于物品或内容的交付
所以如果觉得像鸡排妹在记者会摆飞机杯觉得违法
不妨去告发看看 看是否会受理
喔 对了 不少卖场也有卖情趣用品 也可以一起告发看看
前年高等法院的判决刚好有类似的案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自己查台湾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2057 号判决
里头这段话可以参考一下
又按所谓散布者,系指将具有猥亵之文字、图画等客体予以散发传布于公众,自应有实际
交付行为,始足当之。
作者: twdvdr (风中的一粒沙)   2021-02-06 05:11:00
看记者会我以为桌上那是保温杯 来PTT看文才知道那是飞机杯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21-02-06 11:07:00
引起性欲的非情趣用品本身 是想xx的对象如果飞机杯要限制 有人连排气管都能xx 要不要限制?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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