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谈性骚扰,好歹先去看法律的构成要件
看法务部有列出6个构成要件(放文后),要全符合才成立
白话的说就是:
1.主观:a.男方有性骚扰意图 b.女方觉得被性骚扰
2.客观:男方有做出性骚扰动作(后称c)
帅男摸卡称,符合ac,但b不符合
所以不成立性骚扰
这点鸡排妹没说错
问题妳也没举证翁立友这次有符合ac条件的证据
只会说“被害人主观感觉”就够了
是有没有法律基本概念?
林北就很简单的支持“无罪推定原则”
跟是不是沙猪有杀小关系?
这个连九品芝麻官的太监都知道的法绪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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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点:
鸡排妹还不快赞助侧翼粉专,这样才能带一波风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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