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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言论自由”定义为政府不能对言论作任何管制或干预,那么只能说,这样的“言
论自由”在世界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也不会有任何社会可能长期实现这样的“言论自由”
。
不作任何干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没有人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任何责任,于是乎,所
有用“表达言论”来实行的犯罪行为,也将通通合法化,包括(但不限于)妨害名誉犯罪
(刑法第309至313条)、恐吓公众罪(刑法第151条)、煽惑他人违背法令罪(刑法第153
条)、散布儿童或少年猥亵物品罪(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以及各式各样
的教唆犯罪行为,不胜枚举。
这样的社会是什么模样?其实不难想像。这会是另一种版本的国定杀戮日,大量充满恶意
的流言蜚语,将淹没整个社会,在人言可畏的压力下自杀的人大幅增加。而且,每个喜欢
“开玩笑”的人,都可以随意打电话到机场或车站去乱编故事,日常生活将无处不是真真
假假的灾难事件,单单为了厘清消息真假,就足以阻止大量航班或列车的正常运行。这样
的社会是否有可能维持超过一年?纯粹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说,这将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实
验。不过我相信,没有任何正常人,会想要拿自己生活的社会来作这样的实验。
说到底,任何有关言论自由的严肃讨论,都必须正视两个基本侷限:第一,言论表达是一
种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第二,厘清言论内容的真伪,往往需要时间跟知识,而时间
跟知识又往往是高度稀缺。有心人只要具备足够的资源,完全可能在短时间内密集倒入大
量假消息,让社会来不及消化,从而引发公共领域的巨大混乱。这样一来,在一片喧嚣杂
沓当中,别人想说的话也没有办法传达出去。
这就是言论自由的吊诡:完全没有管制的言论空间,其实就是容许有心人弄到别人都没办
法讲话的空间。管制固然是对于言论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同时也是维护言论自由存续的必
要条件。尤其当有人蠢蠢欲动,存心想要利用民主社会的言论自由来破坏民主社会时,更
是如此。
打个比方,言论自由就像是让每个人都能享有一个房间,在此可以随心所欲。至于房间的
墙壁,则构成对个人的限制。住户固然可以说“没有墙壁,我家会更大”。问题是,房子
同时也是靠墙壁才有办法支撑,如果墙壁通通打掉,房子也就塌了。如果住户以为墙壁消
失之后,房子还可以巍然矗立,这绝对是一种幻觉。
至于“墙壁”的配置应该要留多大的空间?要怎样才能适当承重?哪些地方一定要筑墙挡
起来?这是一个精密的工程问题,端视个别建筑跟地质的状况而定。类似的问题对应到法
律领域,则是言论管制与言论自由的权衡问题。
这个问题确实非常困难,很难用一刀切的方式划定适当的分界,也很难订出一个普遍适用
于各种不同言论类型的共通管制基准。举例而言,司法院释字第407号、第617号解释针对
猥亵出版品提出的标准,就不太能援用至境外敌对势力出版品的管制上。很多时候,重点
还不是“管制正不正当”的问题,而是纵使管制效果恐怕也不理想,执法效益抵不上执法
成本。
针对这些比猥亵物还要刁钻的出版品,到底应该怎么作,才是最适当的处理方式?坦白说
,恕本人驽钝,我现在也没有想出一个面面俱到的好办法。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一个民主政体为了维护宪政秩序的存续,在尽可能兼顾言论自由以
及救济程序下而进行的管制措施,即使不甚理想,这跟独裁政权对于异己进行的恐怖镇压
,也绝对有本质性的差异。对于明显的差异视而不见,迳将完全不同的两事混为一谈,这
是指鹿为马。为了渲染指鹿为马的效果,不惜搬出为了追求自由而牺牲生命的逝者来消费
,则是对殉道者的严重侮辱。
事实上,非常讽刺的是:这些人恰恰就是知道,这个民主政体不会真的对他们施加什么重
大恶害,所以才会这样玩起烈士cosplay的游戏。若真的是他们所痛斥的“民选独裁”,
此辈反而会非常驯顺,一如他们在真正的独裁者面前所表现出来的样貌。这些人的表现,
正好可以用来当成衡量社会言论自由程度的另类指标。如果看到此辈出来大骂当权者独裁
专制,基本上就可以断定,这是一个高度尊重言论自由的民主法治政权,所以可以放心表
现“文人风骨”。
就此而言,这些人在社会上的意义,跟生物学所谓的“生态指标生物”,可说非常相似。
说起来,这也算是言论自由高度发展之后的一种奇观。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在这种灶神毁谤之下
被呛被干在喊言论自由的人
不是无赖
就是以前喊台湾太自由的戒严党国奴才
早日丢回中国牠们比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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